法盛金融投资
致力于分享金融与不良资产、投融资并购、房地产与城市更新、基金资管、资本市场、公司纠纷、税务筹划及疑难案例等干货。
近年来,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运用管理相关监管政策日益完善,逐步放宽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门槛,保险机构逐渐将经营从负债驱动向投资引领转化,将资金运用和股权投资的成功经验结合在一起,充分发挥股权投资系保险资金资产配置重要渠道之作用,在提升投资收益的同时有力支持国家战略与产业发展。
根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的《2021-2022年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运行调研报告》(以下简称“《行业运行研究报告》”),就股权投资资产而言,截至2021年末,参与调研的保险公司股权投资资产达1.71万亿元,占整体可投资资产的8%,其中,股权投资基金(保险系)配置规模占比4%,未上市企业股权(非保险类)和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系)配置规模最大,合计占比69%;就私募股权基金数量和规模而言,2021年,参与调研的保险公司累计投资私募股权基金1,012只,累计认缴规模合计8,455亿元,单只基金平均认缴规模约8亿元;2021年当年认缴规模合计1,944亿元,实缴规模1,150亿元;就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投向而言,医疗健康、集成电路/半导体/芯片、物流/供应链行业基金规模较大。
根据清科研究中心发布的《2022年上半年中国股权投资市场研究报告》(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市场研究报告》”),保险资金作为长期资本,2021年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出资239笔,已披露出资金额900.79亿元;2022年上半年共出资84笔,已披露出资金额368.67亿元。
可以看出,虽然2022上半年,中国股权投资节奏受疫情影响有所减缓,但保险资金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依旧处于平稳甚至加速态势。股权投资作为保险资金运用的显著特点之一,将依旧是保险资金主要参与的重点方向,以实现投资能力建设和投资收益的同步提升,展现其对外开源的能力。
1
Part.1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政策
/ 2010年7月31日
中国保监会(已撤销,现为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最早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并明确了间接股权投资相关的政策要求,但明确禁止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 2012年7月16日
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调整了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机构的资本要求,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占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明确了股权投资基金的范围。
/ 2012年10月12日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以下简称“93号文”),对保险资金投资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股权投资机构应满足的条件和要求作出了规定。
/ 2014年1月23日
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设置了保险公司投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账面余额占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 2014年12月12日
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进一步优化保险资金的运用。
/ 2015年9月10日
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可设立的私募基金范围,并将创业投资基金纳入了前述范围。
/ 2018年1月24日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以下简称“1号文”),进一步优化了保险资金的运用和管理。
/ 2020年9月7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银保监办发〔2020〕85号)(以下简称“85号文”),对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了细节性规定。
/ 2021年9月18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规定了设立保险私募基金的登记流程和要求。
/ 2021年12月17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允许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实际控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运营,取消了创业投资基金的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的限制,放宽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门槛,丰富了被投资企业的资金来源。
2
Part2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要求
1
●
股权投资基金的范围
成长基金。 并购基金:投资标的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 新兴战略产业基金:投资标的包括金融服务企业股权、养老企业股权、医疗企业股权、现代农业企业股权以及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业股权。 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2
●
股权投资基金之基金管理人条件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投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 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 具有健全的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
●
股权投资基金应具备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符合79号文第十条规定;
投资方向或者投资标的符合79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
具有确定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投资策略、投资标准、投资流程、后续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
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已经实行投资基金托管机制,募集或者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具有预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风控措施,且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市场交易;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
●
比例监管要求
保险资金运用上限比例
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
3
Part3
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要求
鉴于创业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关联度较高,均属于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私募基金,本文从投资标的、基金管理人条件、创业投资基金应具备的条件以及余额比例要求四个方面简要介绍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监管要求。
1
●
投资标的
2
●
创业投资基金之基金管理人条件
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累计管理创业投资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 为创业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5名专业投资人员,成功退出的创业投资项目合计不少于10个,至少3名专业投资人员共同工作满5年;投资决策人员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其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企业管理运营经验;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管理的不同资产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 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
创业投资基金应具备的条件
不是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首只创业投资基金; 所投创业企业在境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和较强的成长潜力,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 单只基金投资单一创业企业股权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10%; 基金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基金主要管理人员投资或认缴基金余额合计不低于基金募集规模的3%。 注意:47号文已删除101号文第三条关于“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的规定,放宽了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门宽。
4
●
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余额比例要求
4
Part.4
保险系私募基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尽调要点
保险资金相关监管政策暂未规定保险系私募基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需满足何种条件,我们理解,在对保险系私募基金投资目标基金事宜开展法律尽职调查时,部分内容应参照适用89号文的规定,其余内容应符合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政策要求。
1
●
目标基金基金管理人之尽职调查
管理团队情况
关联交易情况
激励机制与跟投机制
基金管理人内部的激励机制是基金管理人核心团队稳定的要件之一,应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内部的员工激励约束制度并了解其执行情况,并可以在尽调访谈时了解管理团队最新的薪酬与Carry约定情况。若基金管理人设置了跟投机制,应查阅基金管理人的跟投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2
●
目标基金之尽职调查关注点
目标基金投资目标、投资流程
目标基金的投资方向
目标基金扩募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信息,除署名外,均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或机构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