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
致力于分享金融与不良资产、投融资并购、房地产与城市更新、基金资管、资本市场、公司纠纷、税务筹划及疑难案例等干货。
01
案例索引
(2022)最高法执监5号,黄飞、上海恺恪信息咨询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黄飞。
被执行人:上海恺恪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03
基本案情
黄飞与上海恺恪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恪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穗仲案字第5493号仲裁裁决:凯恪中心为黄飞办理广州市沿江路298号江湾新城中区二十一楼11单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1999)天法公执字第26-1号民事裁定、(1999)天法公执字第2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确认到广州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名下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的产权过户和不动产登记、将该房产过户登记至黄飞名下的手续等。
因凯恪中心未履行上述仲裁裁决,黄飞向广州中院申请执行。
广州中院认为,首先,本案中无论在仲裁还是执行阶段,恺恪中心均表示同意协助黄飞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手续,且对黄飞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即双方当事人实际并无纠纷。而且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明确表示同意按照与联合体之间的《转让协议》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由此可见,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联合体的交易行为得到各方的认可,且并无争议,无证据证明任一方拒不履行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保障合法权利。
其次,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本案中,虽然广州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确认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联合体交易行为符合法律有关产权交易规则的规定,各交易主体进行本次交易的行为符合交易程序性规定,相关资料齐备,但该交易凭证并非涉案房产的物权凭证。故在涉案房产未依交易凭证过户至联合体名下之前,涉案房产不属于恺恪中心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涉案房产交易各方当事人均无纠纷,涉案房产目前尚不属于恺恪中心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黄飞请求法院强制将涉案房产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于法无据。驳回黄飞的执行申请。
04
裁判理由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信息,除署名外,均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或机构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