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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
摘要:随着全球对气候变化、社会公正和透明治理的关注日益增加,ESG已经成为衡量企业综合实力和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本文从法律的视角,梳理ESG信息披露、实质性议题、生态圈等基本理论,分析企业践行ESG的必要性,剖析当下企业践行ESG的困境和难点,并从健全监管和配套制度、提高企业认知、全面促进ESG管理提升等方面提出推动企业践行ESG路径的相关建议,以期帮助企业以更优异的ESG表现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助力国家“双碳”和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
目 录
一、ESG基本概念与理论
二、企业践行ESG的必要性分析
三、企业践行ESG的现状与困境
四、关于推动企业践行ESG路径的建议
在国际气候治理共识、国内“3060”碳达峰碳中和战略以及ESG政策法规的大力推动下,企业作为ESG整个生态体系的主要践行者,充分认识ESG对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尽快觉醒和开展ESG实践十分必要。国内ESG监管体系及相关配套制度逐渐健全,现代企业需认清形势,找准定位,在合规信息披露和有效评级的基础上,找到推动企业践行ESG的正确路径和方法,以更高维的ESG管理目标、更系统的ESG管治、更深入的ESG管理和更优异的ESG表现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一
ESG基本概念与理论
(一) ESG概念
ESG是Environmental(环境)、Social(社会)、Corporate Governance(公司治理)的缩写,其最终目标是提高全人类和整个地球的抗风险能力,该理念与我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双碳”战略目标相统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诸多内容也均与ESG密切相关。
ESG也是近年来企业管理和金融投资的重要理念。从该角度,ESG的核心在于关注企业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非财务绩效的投资理念和评价标准,被视为“可持续发展”理念在企业界和投资界的具象投影。企业践行ESG有利于在“双碳”目标下实现绿色转型,夯实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从而为企业合规、健康、可持续发展厚植根基。
(二) ESG信息披露与实质性议题
ESG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对于环境、社会、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企业通过ESG信息披露展示非财富信息以增强外界的全面了解,ESG信息披露标准一般分为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
常见的国际标准主要有: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ISO26000社会责任指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公司治理指引》等;国内标准方面,比如生态环境部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国资委《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编制研究》以及香港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ESG信息披露指引等。
国际标准中,GRI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的全球使用率最高。从该标准对ESG披露指标内容来看,环境议题主要包括物料、能源、水资源与污染、生物多样性、排放、污水和废弃物、环境合规、供应商环境评估;社会议题主要包括雇佣、劳资关系、职业健康与安全、采购实践、反腐败、反歧视、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童工、强迫或强制劳动、客户健康与安全等;治理议题主要包括经济绩效、市场表现、间接经济影响、采购实践、反腐败、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国内香港作为全球首批要求上市公司进行ESG报告的证券交易所之一,港交所发布《环境、社会、管治报告指引》的内容显示,环境议题主要包括排放物、资源使用、环境及天然资源、气候变化等;社会议题主要包括雇佣、健康与安全、劳工准则、供应链管理、产品责任、反贪污、社区投资等。根据普华永道2023年对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调研结果[注1],截至2023年6月30日,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共计2604家,已于联交所刊发年度ESG报告的公司共计1930家,占比达74%,而且调研显示上市公司对ESG议题的披露质量已趋于成熟。上市公司对ESG相关事宜的监管、ESG管治方针及策略、按ESG相关目标检讨进度等议题的披露率呈快速增长趋势,显示出上市公司ESG披露已超越合规的基本要求,向更高维的ESG管理目标、更系统的ESG管治、更深入的ESG管理和更优异的ESG表现迈进。
在法律视角下,ESG的实质性议题均受中国法律的规制。比如,在环境维度,我国已经形成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性法律,涵盖海洋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环境监察、环境应急处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由法律、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地方规章规范构成的环境保护框架体系;在社会维度,每一项议题都有对应的法律规制,比如在雇佣、劳资关系、职业健康与安全方面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主的劳动法律法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在治理维度,也有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制。ESG实质性议题只有在法律轨道上合规实践,才能防范风险和实现目标。
(三) ESG生态圈
ESG生态圈主要涵盖ESG实践、ESG披露、ESG评价、ESG投资四个环节。参与主体主要包括监管部门、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机构、其他利益相关方五大类。
政府等监管部门是ESG生态体系的引导者,通过制定政策标准,搭建ESG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监督和管理企业的ESG实践,保障良好稳定的营商环境;企业是ESG实践的核心主体,践行ESG合规管理、公司治理、社会责任等,并通过撰写和发布ESG报告披露ESG绩效数据;第三方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评级机构、咨询机构、数据服务商、法律服务机构等;评级机构对企业披露的ESG信息及表现进行打分评级;咨询机构为企业提供ESG战略、运营、报告、鉴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数据服务商通过特定技术将抓取、整合的ESG数据提供给评级机构和金融中介,作为评级依据;法律服务机构则通过开展ESG合规审查与咨询、尽职调查,协助企业搭建ESG合规管理体系、处理ESG相关负面事件,帮助企业提升ESG风险管理能力等;投资机构通过确定的投资战略和渠道,比如在投资过程中注重衡量企业ESG行为而非孤立的财务结果,推出丰富的ESG投资产品等,满足实体企业的融资需求;其他利益相关方有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等,其中行业协会发挥专业优势,贯彻落实政府等监管部门关于ESG工作的指示,帮助企业践行ESG理念和开展ESG建设工作;高校、企事业单位科研部门等则发挥人才优势,积极开展ESG相关议题的创新研究;新闻媒体则通过强化舆情引导,促进市场主体对ESG理念的认知和参与。
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ESG生态圈,但是现在的ESG生态运行机制尚处于不畅通阶段。比如,ESG信息披露起步晚、监管缺失,现有ESG信息披露标准、评级标准参差不齐,难以科学的反映国内企业ESG的真实情况,亟待推动ESG本土化,并适合国内公平公正的ESG标准参照体系,同时在ESG实践方面也需要提升企业披露信息的质量及ESG治理能力等。
二
企业践行ESG的必要性分析
(一) 企业践行国家“双碳”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
通过对前文ESG信息披露标准和议题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ESG与可持续发展理念密切相关。关于可持续发展理念,布伦特兰夫人为首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1987年发表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该报告将可持续发展正式定义为:“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包括经济、生态、社会可持续发展三方面,这与ESG的目标存在一致性。
过去十年来,可持续发展作为国家基本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取得突破性进展。新时代,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高质量发展”纳入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特别是国家“3060”双碳战略目标下,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产业结构深度调整、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构建、碳市场交易机制完善等各方面的行动均与ESG理念高度契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的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的道路,着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ESG不仅高度契合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而且为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发展提供了系统性、可量化的操作框架。
当今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国内两个大局面临深刻复杂变化,企业唯有以ESG为抓手,找到企业与国家命运、时代发展的共振点,寻求商业价值与社会责任的平衡,从传统财务视角向多元利益相关方价值诉求延展,才能抵御风险,实现企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以及百年传承的终极目标。
(二) 企业在国家ESG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下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国际化发展和“双碳”战略的引领下,我国的ESG监管体系迅速发展,为企业ESG管理和信息披露提供了明确的法规、政策和标准。
2021年生态环境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等条款明确了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主体、内容、形式、时限和监督管理等内容;2022年4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第七条将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列入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2022年5月国资委《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生效,其中第四条规定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统筹推动上市公司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工作机制,提升ESG绩效,推定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业治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2023国资委《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编制研究》,要求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做好ESG专项报告编制工作,构建国内首份涵盖环境、社会、公司治理三大维度的全行业ESG披露官方指导文件。
证券交易所采取强制披露和鼓励自愿披露相结合的原则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作出监管约束。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2月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8.5条明确规定,“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等非财务报告。并规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冶炼、水泥生产、电解铝、矿产开发等对环境影响较大行业的公司及上市公司或者其主要子公司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等应当披露环境信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主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其中就包括各行业上市公司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ESG信息;2023年8月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保护环境、保障产品安全、维护员工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等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以及在出现违背社会责任重大事项时应当充分评估潜在影响并及时披露,说明原因和解决方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科创板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年报披露重点事项要求”第(六)项“关于ESG信息”规定,科创板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相关信息,科创50指数成份公司应当在本次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ESG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科创板公司同时披露。
2023年12月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规定,“深证100”样本公司应当年度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披露。从事火力发电、钢铁冶炼、水泥生产、电解铝、矿产开发等对环境影响较大行业的上市公司,以及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或者其重要子公司应当披露相关环境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除规定“深证100”样本公司应当年度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外,还规定从事对环境影响较大行业或业务的上市公司,以及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或者其中重要子公司应当披露相关环境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规定,特定行业上市公司应该按规定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的行业经营性信息,其中包括要求各个行业上市公司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ESG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规定,本所对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情况进行评价的重点关注中,包括是否主动披露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履行情况,以及报告内容是否充实、完整。
而香港联合交易所自2013年推出《环境、社会及管制报告指引》,推动发行人就ESG高质量披露,联交所的ESG规则和指引不断演进发展。2019年12月,联交所刊发《有关检讨<esg< span="">报告指引>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咨询总结》,对上市公司提出包括管治架构、汇报原则及汇报范围在内的“强制披露”要求,同时将环境范畴“不披露就解释”要求拓展至社会范畴,着重加强了对发行人董事会就ESG事宜的管治以及对气候相关风险管理的要求;2021年,联交所先后发布《气候信息披露指引》《董事会及董事企业管治指引》等指导文件,鼓励并协助上市公司按照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小组(TCFD)的建议作出汇报,以及要求上市公司将ESG相关风险纳入企业风险管理评估。
2024年2月8日,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分别就《上海及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上指引坚持强制与自愿披露结合,要求上证180、科创50、深证100、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并鼓励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综上可以看出,在国家监管政策体系下,ESG信息披露是企业特别是上市企业所面临的必然趋势和挑战,也是企业通往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必走之路。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6月7日,已有1755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2022年ESG相关报告,占全部A股公司的34.32%。而2023年2月21日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专题报告》显示,调研企业中超四成的民营上市公司已明确ESG工作的主管部门,29.2%的民营上市公司按年度发布ESG报告[注2]。
(三) 现代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法宝
企业提升ESG表现有利于降低风险,提高竞争力。有研究报告认为,ESG状况良好的公司不易受到系统性风险冲击的影响,ESG表现良好的公司通常在公司治理、供应链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的合规标准和风险控制能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遭受贪腐、欺诈或诉讼案件等负面事件的影响会更小,企业的经营风险也会大大降低。
企业提升ESG表现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咨询公司Baker Tilly和Acuris进行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65%的交易商表示,ESG在考虑投资和并购时非常重要,60%的交易商表示,当潜在目标不符合标准时,他们会放弃投资。可以看出,企业在投资或收并购活动时,标的企业的ESG表现已成为考察的重要指标,良好的ESG表现可以有效提升企业长远价值,以降低融资成本。
企业的ESG表现与企业绩效呈正相关关系。根据某研究成果中关于对中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数据的实证分析,企业ESG表现与股票收益呈正相关关系,企业和投资者层面对于这一关系具有显著调节作用。而“新兴市场投资教父”马克·墨比尔斯表示,企业财务绩效与ESG的三个维度都呈正相关,最紧密的联系在公司治理方面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注3]
综上,企业践行ESG不仅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双碳”战略背景绿色转型的必然行动,也是企业宏观国际国内环境下降低自身风险、提高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走之路。
三
企业践行ESG的现状与困境
(一) 国内监管、信披及评级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国内ESG监管制度尚不完善。在全球范围内,我国ESG实践起步较晚,从立法层面尚未出台关于ESG的专门法律法规,而是以导向性为主的法律规定,辅以ESG信息披露的有关监管法律文件。
在信息披露方面,企业自行披露的数据质量整体不高,甚至存在碳排放数据造假、“漂绿”“洗碳”等不合规行为。其中“漂绿”[注4]是舶来词汇,原文为Greenwash,由whitewash衍生而来,可将其视之为应用于环境议题的洗白或粉饰太平,即使公司或产品看起来比较环保,但实际上并未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企业漂绿是企业在环境实践或者产品或服务的环境友好性方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环境披露视角下的“漂绿”一般指选择性披露环境信息。而“洗碳”也是一种企业为了获得合法性利益就碳问题“说的比做的多”的行为,斯坦福大学的尹(SohYoung In)博士和东京工业大学的舒马赫(Kim Schumacher)博士在《洗碳:与碳数据相关的一种新型ESG漂绿》一文[注5]中归纳了10种企业“洗碳”的行为,代表了一种系统性的市场层面信息披露的失败,其误导性信息发生于碳数据监测、采集、分析、应用的各个阶段,对企业、利益相关方和整个社会带来重大不利风险。
此外,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ESG评级标准。国际组织发布的ESG评级标准具有明显差异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ESG评级标准和侧重点均不相同,我国亟待构建与国际接轨且符合我国国情的ESG评级体系,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ESG投资的基准参考。
(二) 企业对ESG的认知不成熟
从前文对ESG生态体系上看,企业是ESG实践的核心主体,对ESG理念的认知和实践对于ESG目标的实现非常重要。但从目前国内企业对ESG的认知上看,仅有少部分企业在国家监管政策的引导下开始关注和践行ESG,大部分企业对ESG的认识还停留在环保理念的层面,尚未构建起对整个行业和产业链上下游对贯彻ESG理念的共同认知,甚至有部分企业更加关注ESG评级,而非从内到外的践行和投入资源落实ESG计划。总体而言,要让企业群体普遍认识到ESG对增强企业业务韧性、提高核心竞争力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性,自觉正确践行ESG,需要时间和正确的路径指引。
接下来,本文从法律视角下提出关于推动企业践行ESG路径的几点建议,以法律人的思维助力企业ESG合规管理和提升。
四
关于推动企业践行ESG路径的建议
(一) 健全监管体系构建企业践行ESG的法治土壤
企业践行ESG必须有法律护航,良好的监管环境和健全的法律框架可以为企业践行ESG提供优渥的法律和政策土壤。
为帮助企业作出正确的ESG决策和提升ESG表现,一方面,建议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不断完善ESG信息披露、评级及投资等相关配套制度及ESG实践的配套法规体系,特别是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建立相对公允、适应我国本土化的ESG衡量标准和评级体系;另一方面,依法打击惩处企业信息披露中“漂绿”“碳洗”等不合规行为,增强企业虚假披露的惩戒力度,支持企业以ESG战略转型驱动高质量发展,营造市场化程度高、法治健全的营商环境。
此外,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组织加强对ESG生态体系中其他利益相关方比如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等的规范化管理,促进ESG实践研究与宣贯,强化正确的舆情引导,助力ESG的加速发展。
(二) 正确认知将ESG管理纳入企业战略目标
企业践行ESG的前提是增强企业对ESG理念正确认知和重视程度。
ESG理念与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高度契合,为实现ESG目标,首先,企业应制定符合国家、企业发展特色的ESG战略,将ESG管理纳入企业战略目标,将国家碳达峰碳中和、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等共同愿景和方向纳入企业开展ESG工作的重点,以提升企业有效实施ESG战略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其次,企业应持续跟踪政策法规导向,在全球标准框架下选择适合自己的参考框架和评级标准,开展合规信息披露,实行高质量披露,抵制漂绿、碳洗等行为,避免信息披露不当造成不利法律风险。在此基础上,建议企业以更高维的ESG管理目标、更系统的ESG管治、更深入的ESG管理和更优异的ESG表现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三) 融合两大体系全面促进ESG合规管理提升
1. 构建合规管理和ESG管理提升的目标
建议企业结合自身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等实际情况,开展内外部、利益相关方的组织环境调查,在深入评估企业现状的基础上,确定ESG管理提升的长期和短期目标。
2. 识别ESG管理体系的实质性议题
建议企业根据现行法律政策及企业自身情况找出在ESG领域最有可能影响企业业务绩效和利益相关者的因素,筛选出有利于实现可持续价值的战略议题,形成议题实质性分析矩阵,为进一步开展ESG合规管理与提升明确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3. 设计ESG管理提升的路径和计划,分阶段逐步搭建ESG管理体系。
企业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ESG工作,包括建立企业ESG管理组织体系、ESG合规风险识别及管控制度体系,ESG管理运行及保障体系等。具体如下:
第一,在企业ESG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方面,港交所指出,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该依据自身情况建立ESG管制架构,建立并持续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以顶层建设打造企业的第一道屏障。企业建立特定的ESG治理体系架构,一方面加强董事会对ESG的重视程度与关注度,强化ESG表现,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认识;另一方面,在治理架构下,配备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执行人员负责ESG各维度下相关工作的管理与执行,明确并落实相应的责任主体及绩效考核,从而帮助企业更有效地管理包括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非财务风险,提升企业的治理水平,促进企业ESG战略的有效实施。
第二,在企业ESG合规风险识别及管控制度体系建设方面,建议企业建立全面的ESG合规风险识别、分析、评价、防控制度体系,在企业业务生命周期全流程整合ESG,将ESG纳入合规风险防御、业务风险管理、重大风险管理等全面风险管控之中,协调风险管理、合规、内控等相关职能的参与,将ESG合规风险防范落到日常经营管理的实处。
第三,在企业ESG合规管理运行及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建议企业建立适合自身的ESG风险控制预警、风险应急预案、ESG合规审查办法、违规问责处罚办法、ESG合规评估办法,优化ESG合规管理流程,提升合规体系的运行能力,进一步控制系统性风险,满足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期待,提高声誉和市场竞争力,在出现合规风险事件时争取“合规不起诉”,同时建立符合企业特点的ESG绩效考核评价制度、ESG培训和文化、ESG合规报告、持续改进等保障体系,提高整个企业员工的ESG发展意识,保障ESG战略有效实施。

“十四五”时期以来,国家积极推动深化绿色发展,“双碳”战略目标下践行ESG,既是企业的责任,也是未来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机遇所在。本文从ESG基本理念、企业践行ESG的必要性、现状与困境、实施路径四方面,旨在以法律的视角,从理论到实践,寻找ESG生态圈中作为践行ESG关键主体的企业如何通过开展ESG实践提高竞争力的路径和方法,助力企业合规作为、健康运营,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法律智慧。
注释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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