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融法务
为初创成长企业提供股权设计与激励、股权投融资、公司纠纷与治理、税务争议与筹划、知识产权保护、风险管理等综合服务。
我们在第三篇涉外篇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要素进了总结,为我们分析居民企业利润分配的所得税政策奠定了基础。本部分主要总结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政策。
一、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取得股息、红利的自然人是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企业为扣缴义务人。(见表2-1)
表2-1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
序号 |
关键词 |
核心规定 |
法规名称 |
1 |
纳 税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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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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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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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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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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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续表 |
3 |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 |
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
4 |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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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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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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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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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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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四、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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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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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 |
三、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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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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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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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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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对个人进行的实物性质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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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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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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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借款长期不还 |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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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境外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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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045号文件废止后,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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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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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目
自然人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见表2-2)
表2-2关于税目的相关规定
序号 |
关键词 |
核心规定 |
法规名称 |
1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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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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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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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见表2-3)
表2-3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规定
序号 |
关键词 |
核心规定 |
法规名称 |
1 |
应纳税 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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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
2 |
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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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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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盈余 公积金 派发红股 |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续表 |
4 |
资产评估 增值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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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
(四)税率
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境外居民个人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一般可享受10%的股息税率。
(五)征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般性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文件对股息、红利的纳税申报、代扣代缴方式等相关内容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见表2-4)
表2-4关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
序号 |
关键词 |
核心规定 |
法规名称 |
1 |
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 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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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续表 |
2 |
新三板挂 牌公司股 息红利分 两步代扣 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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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 |
3 |
境外居民 个人取得 H股股息 红利个人 所得税 征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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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境外居民个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时应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但鉴于上述税收协定及税收安排规定的相关股息税率一般为10%,且股票持有者众多,为简化税收征管,在香港发行股票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时,一般可按1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
四、对股息税率不属于10%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为低于10%税率的协 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可按“通知”规定,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定待遇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 (二)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为高于10%低于2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协定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 (三)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为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及其他情况,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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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内地个人 投资者通 过沪港通 投资香港 联交所上 市股票的 股息红利 所得
|
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 ………… (三)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续表 |
5 |
对香港个 人投资者 投资上交 所上市A 股取得的 股息红利 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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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 ………… 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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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内地个人 投资者通 过深港通 投资香港 联交所上 市股票的 股息红利 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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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 ………… (三)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续表 |
7 |
香港个人 投资者通 过深港通 投资深交 所上市A 股取得的 股息红利 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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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 ………… 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
(六)税收优惠
关于个人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笔者总结如下:
(1)针对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国家出台了差异化政策;
(2)对外籍股东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取得H股股息红利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见表2-5)
表2-5关于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
序号 |
关键词 |
核心规定 |
法规名称 |
1 |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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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第6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1)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2)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3)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4)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5)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6)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7)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8)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9)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10)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11)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12)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
2 |
上市公司 限售股
|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续表 |
3 |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 |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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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
4 |
外籍个人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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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本条规定是否继续适用存在争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指出要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所以本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持续需要关注。 …………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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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5 |
境外居民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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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其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 |
二、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
取得股息、红利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分析请读者参阅本书第三章涉外篇“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部分的相关内容。
(二)税目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所得,以企业分配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关于收入的确认。(见表2-6)
表2-6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规定
序号 |
关键词 |
核心规定 |
法规名称 |
1 |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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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订) |
2 |
收入的 确认
|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
(四)税率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是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享受20%和15%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协定或安排明确了优惠税率的,从其规定。(见表2-7)
表2-7关于税率的相关规定
序号 |
关键词 |
核心规定 |
法规名称 |
1 |
境外H股 非居民企 业股东股 息预提所 得税税率 |
一、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 “H股”是指在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获准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以人民币标价、以港币认购和交易的外资股票。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 |
2 |
非居民企 业取得B 股等股票 股息预提 所得税税 率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 B股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中国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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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QFII取得 来源于中 国境内的 股息、红利 预提所得 税率 |
………… 一、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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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收管理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本部分不再赘述,下表主要介绍非居民企业股东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征收管理、深港通以及沪港通股息、红利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内容。(见表2-8)
表2-8关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
序号 |
关键词 |
核心规定 |
法规名称 |
1 |
非居民企业股东申请享受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相 关程序 |
二、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就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 |
2 |
QFII股息、 红利收入 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 待遇的,需申请 |
二、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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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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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内地企业 投资者通 过沪港通 投资香港 联交所上 市股票的 股息红利 所得相关 征收管理 |
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 ………… (四)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 2.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3.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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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香港企业 投资者投 资上交所 上市A股 取得的股 息红利所 得相关征 收管理 |
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 ………… 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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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内地企业 投资者通 过深港通 投资香港 联交所上 市股票的 股息红利 所得相关 征收管理 |
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四)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 2.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3.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续表 |
6 |
香港企业 投资者投 资深交所 上市A股 取得的股 息红利所 得相关征 收管理 |
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 ………… 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
(六)税收优惠
关于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2)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3)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4)证券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见表2-9)
表2-9关于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
序号 |
关键词 |
核心规定 |
法规名称 |
1 |
居民企业 之间的股 息、红利 收益免税 |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订)续表 |
2 |
外国投资 者从外商 投资企业 取得利润 的优惠政 策 |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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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内地居民 企业连续 持有H股 满12个月 取得的股 息红利所 得免税 |
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 ………… (四)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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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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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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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息、红利所得涉及的其他税种
企业分配除涉及所得税外,以非货币性资产分配的还可能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其他税种,具体内容可参见本书“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部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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