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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不断完善,破产重整企业越来越多,破产重整企业的税收相关法律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破产重整企业的税收不但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更关系到企业是否能够涅槃重生、重整成功。为此,本文就企业破产和重整中涉及到的税法相关问题进行整理和解读。篇幅所限,破产清算企业将另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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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内容 |
破 产 法 |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 |
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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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
税种 |
文件名称 |
企 业 所 得 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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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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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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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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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型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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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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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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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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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值 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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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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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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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契 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
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
重组形式 |
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 |
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 |
债务重组 |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
1.债务豁免的,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则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则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债权转股权的,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债权人对债权转股权业务暂不确认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
股权收购 |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4.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指原持有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
1.转让方从收购方取得的对价中的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非股权支付部分应计算确认当期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暂不确认股权支付部分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对取得的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若收购方支付的对价中包含非股权支付部分,该部分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 |
资产收购 |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收购方所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方全部资产的50%。 4.收购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指原持有转让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
1.转让方从收购方取得的对价中的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非股权支付部分应计算确认当期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暂不确认股权支付部分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对取得的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若收购方支付的对价中包含非股权支付部分,该部分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 |
合并 |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合并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指原持有合并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每年按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交易所得或损失。 6.非股权支付部分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
分 立 |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3.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 5.分立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
2.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无限额限制)。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 A.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B.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交易所得或损失。 6.非股权支付额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
资产(股权)划转 |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划转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划转资产或股权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资产或股权划转, 4.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5.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即原计税基础)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即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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