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严格遵守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般都会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其需严格遵守相关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其出具的承诺。如SYJT作为SSKG的控股股东,在2011年SSKG间接收购SSFZ63.65%股份时,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采用政策允许的方式进行业务整理,避免与SSFZ发生同业竞争。该承诺履行期限于2014年7月届满,经股东大会审议延期3年履行前述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延期履行承诺期限于2017年7月届满,经股东大会审议延期2年履行前述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再次延期履行承诺期限于2019年7月届满。再次延期履行承诺期限届满后公司未按照承诺解决同业竞争,被上海证监局出具监管函。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来说,独立性是其最基础的要求,对于同业竞争的核查即出于对其独立性的保障。全面注册制实行之后,监管在同业竞争问题做出了很大程度的商业化让步,允许存在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帮助大家了解同业竞争问题的核查要点。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