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或放弃+定增”组合拳的控制权变更案例研究

2023-08-03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法盛金融投资

       致力于分享金融与不良资产、投融资并购、公司纠纷、资管基金、资本市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税务筹划及疑难案例等干货。


来源:他山咨询


01

前 言

2023年上半年,资本市场上控制权变更的案例中,有不少通过“股份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放弃+定增”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案例。市场上控制权变更的方式多种多样,小编对这种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收购安排很感兴趣,鉴于方案的复杂性,要想设计或进行这种收购安排,相关方必须对上市公司收购的限制要求、权益变动的披露要求、定增的条件及审核发行流程都具备足够深入的理解。而这种方案设计的好处在于,一方面投资人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折价认购的方式,可以一定程度上平抑收购控制权的溢价,同时为筹集收购资金换取一定时间;另一方面表决权委托或放弃、向特定对象发行可以解决原控股股东部分股份锁定无法一次性转让等问题,实现灵活扩大双方表决权差异的安排。
本文将通过对海默科技、新亚制程、汇金科技、三星新材、晨丰科技这五个案例的分析,来探究此类方案设计的要点以及交易所的监管关注重点。


02

案例介绍

 案例一:海默科技(300084) 

1、方案概述

2023年1月3日,海默科技的控股股东窦剑文及其一致行动人张立刚、张立强,与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新征程”)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控股股东窦剑文及其一致行动人张立刚、张立强拟将持有的海默科技2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0%,)转让给山东新征程,其中窦剑文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7,184,202股流通股股份,张立刚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412,098股流通股股份,张立强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03,700股流通股股份。
同日,控股股东窦剑文及其一致行动人张立刚、张立强与山东新征程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窦剑文、张立刚、张立强将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后剩余的公司53,300,006股股份(占截至协议签署日公司总股本的13.85%)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山东新征程行使,其中窦剑文委托51,552,608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张立刚委托536,298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张立强委托1,211,10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窦剑文、张立刚、张立强和山东新征程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窦剑文、张立刚、张立强与山东新征程在《表决权委托协议》有效期内保持一致行动。
根据公司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山东新征程将持有公司19.05%的表决权,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苏占才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同日,公司于山东新征程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山东新征程认购公司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115,429,721股。本次发行完成后(按本次发行上限计算),山东新征程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将进一步增加为135,429,7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08%。
方案要点
具体安排
股份转让价格
转让双方经充分谈判和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参考上市公司截至协议签署日的净资产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发展前景等情形,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9.50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90,000,000.00元,共分为三期支付。
表决权委托期限
本次表决权委托的期限为自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起,若山东新征程成功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或通过其他形式,实现实际持股20%以上,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时,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动终止;除此种情形外,表决权委托长期有效。
公司治理安排
双方同意,在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的45天内上市公司应完成改组董事会、监事会,并依法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如下:1)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7名(含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山东新征程有权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及2名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2)监事会成员 3名,山东新征程有权提名2名非职工监事,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业绩承诺
原控股股东窦剑文承诺,上市公司原有业务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以下简称“业绩承诺”)。如未能实现业绩承诺,其应在业绩承诺期各年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对山东新征程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补偿金额=当年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载明原有业务的净亏损金额。业绩补偿金额的上限=乙方已支付股份转让对价-本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公司股票均价*标的股份数量。
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山东新征程,发行数量不超过115,429,721股,价格为3.88元/股;若按照本次发行上限实施,发行完成后,山东新征程持有公司股份135,429,72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7.08%,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4,786.73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股份锁定安排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2、问询关注重点
(1)交易的背景、目的、原因,未来计划;
(2)股份转让价格定价(控制权溢价)合理性:本次交易披露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4.41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9.5元/股,而公司向山东新征程发行股份定价为3.88元/股。发行股份价格与股份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发行股份价格远低于股份转让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3)股权转让对价支付安排及不确定性:收购方山东新征程的资金来源,以再融资事项获得证监会注册作为支付第三期转让款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再融资事项审批的不确定性说明对支付股权转让款、实施控制权转让的影响,是否可能产生相关纠纷,是否可能影响控制权的稳定性;
(4)业绩承诺合理性:请结合本次交易后公司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归属情况说明原控股股东窦剑文作出业绩承诺的合理性;结合公司近三年经营业绩说明上述业绩承诺是否谨慎、合理,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充分提示风险;
(5)向特定对象发行不确定性及后续安排:请说明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未能实施,后续窦剑文及山东新征程是否有明确的转让公司股份计划或安排,若有,请详细说明计划或安排的内容及可实现性;
(6)同业竞争及应对措施:请结合山东新征程的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等,说明山东新征程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是否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如有,请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案例二:新亚制程(002388)
1、方案概述
2022年11月16日,新亚制程的股东深圳市新力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和江西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伟宸”)拟分别将其持有的35,278,599股与10,416,660股(合计45,695,259股)上市公司股票(分别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6.95%与2.05%,合计9.00%)转让给衢州保信央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保信央地”)。
新力达集团、江西伟宸、徐琦、许珊怡与保信央地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自交易各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起至相关股份过户登记至保信央地名下之日,新力达集团、江西伟宸放弃上述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新力达集团、徐琦及许珊怡拟分别将其持有的55,806,864股、20,985,560股及6,295,667股(合计83,088,091股)上市公司股份(分别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0.99%、4.13%及1.24%,合计16.36%)对应的表决权在约定期限内进行放弃。
同时,保信央地一致行动人上海利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利挞”)、宁波彪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彪隋”)拟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合计不超过15,226.20万股(含15,226.20万股,最终认购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其中上海利挞拟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50,75.40万股股份,宁波彪隋拟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101,50.80万股股份。按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上限测算,上述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保信央地、上海利挞、宁波彪隋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97,957,259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保信央地、上海利挞、宁波彪隋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王伟华,三者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公司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表决权放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整体方案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王伟华。“本次表决权放弃”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前,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方案要点
具体安排
股份转让价格
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格为8.50元/股,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388,409,701.50元,共分为三期支付。
表决权委托/放弃期限
(1)自交易各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起至相关股份过户登记至保信央地名下之日,新力达集团、江西伟宸放弃上述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2)新力达集团、徐琦及许珊怡拟分别将其持有的55,806,864股、20,985,560股及6,295,667股(合计83,088,091股)上市公司股份(分别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0.99%、4.13%及1.24%,合计16.36%)对应的表决权在约定期限内进行放弃,约定的弃权期限自交易各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起至下述日期孰早发生届满:1)非公开发行完成,且保信央地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高于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含本数)10%之日;2)相关股票不再登记至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名下;3)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终止协议;4)仅因保信央地原因,导致保信央地未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超过60日。
公司治理安排
(1)协议约定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表决权放弃协议》弃权期间放弃股东大会提案权、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
(2)在公司后续的换届选举工作中,保信央地提名5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2名监事候选人,均成功当选。
业绩承诺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对象为上海利挞及宁波彪隋,发行价格为6.18元/股,数量不超过15,226.20万股,按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上限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保信央地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占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不构成要约收购;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4,097.92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股份锁定安排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2、问询关注重点
(1)董事会席位安排的合理性:结合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关于不谋取新亚制程控制权的承诺函》,说明相关股东是否仍有对董事会的提名权,是否存在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公司提出变更董监高等相关提案的风险,公司董事会结构是否稳定,是否预期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2)认定控制权已发生变更是否合理:协议转让过户后至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在保信央地持股比例小于新力达集团、与珠海格金相差不足1%、与湖南湘材相差不足2%的情况下,通过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放弃表决权、其余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关于不谋取新亚制程控制权的承诺函》;
(3)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可能导致的控制权不稳定风险:请说明根据《表决权放弃协议》,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后的相关股份是否具有表决权,在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新力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股份是否需取得保信央地的书面同意,转让股份尤其是向第三方转让全部弃权股份对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或股权之争的风险;
(4)受让方资金、管理能力,后续对公司资产、主营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相关调整安排。

 案例三:汇金科技(300561)
1、方案概述
汇金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喆女士、股东马铮先生、陈喆女士的一致行动人珠海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投资”)与淄博高新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国投”)于2023年2月4日分别签署了《关于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和《保证金协议》,陈喆女士、马铮先生、瑞信投资拟将其合计持有公司65,621,595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公司总股本的20%)分两次转让给淄博国投。第一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合计转让16.24%,第二次通过大宗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合计转让3.76%。
同日,陈喆女士和马铮先生签署《关于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承诺自第一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过户至淄博国投名下之日起,陈喆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公司剩余全部股份(87,032,853股股份,占承诺函出具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53%)对应的表决权,马铮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公司剩余全部股份(45,536,608股股份,占承诺函出具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88%)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期限至淄博国投认购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至淄博国投名下之日或第二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淄博国投名下之日的孰晚之日止。
根据公司的提示性公告,自第一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过户至淄博国投名下之日起,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淄博国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同时,公司与淄博国投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淄博国投认购公司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46,337,646股。前述股份转让及定向发行完成后,淄博国投将持有公司111,959,241股股份,占公司定向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9.90%。
方案要点
具体安排
股份转让价格
(1)第一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581,502,491元,价格为10.91元/股
(2)本次权益变动中部分股份(占截至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76%)需解除限售后另行签署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用以明确该次股份转让的定价基准、最终交易价格及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3)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不超过人民币税前712,960,000元。如果受让双方按照深交所交易定价规则签署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导致总价款超过712,960,000元,受让方有权调整第二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
表决权委托/放弃期限
(1)自第一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过户至淄博国投名下之日起,至淄博国投认购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至淄博国投名下之日或第二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淄博国投名下之日的孰晚之日止。
(2)如在不违反协议约定以及不影响淄博国投根据协议约定取得和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前提下,若陈喆、马铮将其所持部分或全部弃权股份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的,转让后的相关股份具有表决权。
公司治理安排
上市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淄博国投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2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业绩承诺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对象为淄博国投,发行价格为7.77元/股,数量不超过46,337,646股,按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上限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淄博国投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占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0%,不构成要约收购;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60,043,509.4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股份锁定安排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2、问询关注重点
(1)转让方之间关系:公告显示,第一次股权转让股份占协议签署日公司总股本的16.24%,转让后陈喆持股比例从35.37%降至26.53%,马铮持股比例从18.5%降至13.88%;股权转让及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陈喆、马铮仍分别持有你公司21.49%、10.62%的股份。说明陈喆、马铮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可能影响利益的其他关系;
(2)控制权变更时点认定的依据:第一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过户至淄博国投名下之日起即认定控制权变更的依据,在淄博国投持股比例小于陈喆、与马铮相差不足3%的情况下,通过陈喆、马铮阶段性放弃表决权认定控制权变更依据是否充分;
(3)后续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①说明在股权转让及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陈喆、马铮合计持股比例超过淄博国投且不再放弃表决权的情况下,是否仍可认定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陈喆、马铮通过缔结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取得控制权等可能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②请公司说明在表决权放弃期限内,陈喆、马铮转让股份是否需取得淄博国投的书面同意,转让股份尤其是向第三方转让全部弃权股份对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是否存在转让后控制权不稳定风险,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4)签订远期转让协议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他山提示: 

本案例交易方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由于原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尚处于锁定状态,需解除限售后另行签署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但是在转让双方首次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时,双方即就第二次股份转让的数量、总价款上限进行了约定,因此深交所也对此种安排是否为签订远期转让协议,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约定需另行签署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且淄博国投有权调整第二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的情况下,本次转让协议约定两次转让总价款的原因和意义等相关问题提出了质询。
从公司的回复来看,公司认为,约定两次转让的总价款,主要是各方为在约定期限内达成交易,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定价规则的前提下,在市场价格实时变动的基础上明确第二次转让的择时原则,即选择转让总价款在尽量接近《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总价款的时点上进行交易,因此不属于签订远期转让协议,具有合理性。
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披露了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截至目前,本次转让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前述安排是否符合监管规定还要看相关事项后续的推进情况是否顺利。

 案例四:三星新材(603578)
1、方案概述
2023年3月22日,金玺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玺泰”)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敏、杨阿永签署了《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股份转让协议》,金玺泰有限公司与三星新材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根据协议约定:
(1)杨敏、杨阿永同意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66,030,594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6.61%)对应的表决权;
(2)金玺泰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取得杨敏、杨阿永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25,525,500股股份,约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15%;
(3)金玺泰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三星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上限54,107,109股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金玺泰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增至79,632,609 股,约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3.96%;
(4)上市公司拟通过现金增资方式收购金玺泰实际控制人金银山实际控制的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金泰”)。
结合公司提示性公告及对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司认为,上述表决权放弃、协议转让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金玺泰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金银山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方案要点
具体安排
股份转让价格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21.00元/股,合计转让价款为53,603.5500万元,共分为三期支付。
表决权委托/放弃期限
自表决权放弃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情形发生之日终止:
(1)受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转让方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15%(含本数)以上;
(2)若《股份转让协议》未能完成股权交割的(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未能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批或者未能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确认函的),则相关协议项下交易不再进行,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的表决权放弃事项终止;
(3)各方就表决权放弃的终止达成书面协议。
公司治理安排
在公司控制权变更完成后,各方将逐步改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改组后的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由受让方提名5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3名,由受让方提名2名独立董事人选(含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董事长由受让方提名的董事担任;改组后的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由受让方提名2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受让方提名的监事担任;改组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及董事会秘书1名,其中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受让方提名。
业绩承诺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对象为金玺泰,发行价格为11.04元/股,数量不超过54,107,109股,按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上限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金玺泰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占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3.96%。
股份锁定安排
金玺泰承诺,若本次发行完成后,其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30%,其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次发行完成后,其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30%,其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资产收购安排
协议约定双方推动公司现金增资4000万元收购金银山实际控制的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金泰)80%的股权。

2、问询关注重点
(1)交易的背景、目的、收购方资金来源、后续经营安排;
(2)控制权变更时点的认定依据;
(3)收购事项相关:背景及必要性、程序是否合规、定价合理性;该事项是否为股权转让的前置条件,相关安排的主要考虑并对控制权转让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4)交易后双方持股比例较为接近的风险:请结合表决权放弃等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说明上述状态下公司控制权是否能够保持稳定,双方是否采取其他措施进一步保障控制权的稳定性。
(5)本次交易的筹划进程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情况。

 案例五:晨丰科技(603685)
1、案例概况
2023年5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求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香港骥飞、魏一骥与丁闵签署《放弃表决权协议》,求精投资与丁闵、重湖私募及方东晖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丁闵与晨丰科技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根据协议约定:
(1)求精投资、香港骥飞、魏一骥放弃其合计持有的公司79,669,749股股份(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47.14%)对应的表决权,其中求精投资放弃其持有的公司33,800,381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香港骥飞放弃其持有的公司39,546,00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魏一骥放弃其持有的公司6,323,368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2)求精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丁闵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3,800,381股股份,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20%,转让价格为每股9.93元,股份转让价款为335,637,783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重湖私募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1,387,987股股份,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6.74%,转让价格为每股9.93元,股份转让价款为113,082,712.90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方东晖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4,130,632股股份,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8.36%,转让价格为每股9.93元,股份转让价款为140,317,175.76元;
(3)丁闵拟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50,700,571股,认购金额为448,700,053.35元,本次发行完成后,按照拟发行股数计算,丁闵持有公司股份84,500,952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38.46%,拥有表决权比例38.46%,求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20.88%,丁闵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求精投资、香港骥飞、魏一骥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10%(含本数)以上,因此香港骥飞、魏一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恢复对应的表决权。
根据公司的提示性公告,本次放弃表决权生效和股份转让完成后,丁闵将持有公司33,800,381股股份,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20.00%,拥有表决权比例20.00%,由于求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放弃表决权,丁闵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方案要点
具体安排
股份转让价格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9.93元/股,合计转让价款为589,037,671.66元,共分为三期支付到双方共同指定的监管帐户,并分两次解除监管并划转到求精投资指定账户。
表决权委托/放弃期限
(1)求精投资放弃表决权的期限自《放弃表决权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该等弃权股份过户登记至丁闵证券帐户之日为止;
(2)香港骥飞、魏一骥放弃表决权的期限自《放弃表决权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丁闵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求精投资、香港骥飞、魏一骥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10%(含本数)以上或相关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终止协议时止。
公司治理安排
双方签署的《放弃表决权协议》生效且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后,丁闵将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将对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进行调整:
(1)上市公司董事总人数为9名,其中独立董事3人,非独立董事6人:求精投资承诺支持丁闵提名6名董事(4名非独立董事及2名独立董事);
(2)求精投资承诺支持丁闵提名2名监事;
(3)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
业绩承诺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对象为丁闵,发行价格为8.85元/股,数量不超过50,700,571股,按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上限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丁闵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占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8.46%。
股份锁定安排
丁闵承诺,若本次发行完成后,其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30%,其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次发行完成后,其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30%,其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后续资产
收购安排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3.6亿元现金收购丁闵实际控制的通辽新麒麟、辽宁金麒麟、国盛电力、旺天新能源、广星发电、东山新能源100%的股权和广星配售电51%的股权。

2、问询关注重点
(1)交易目的、股权转让定价依据、收购人资金及管理能力;
(2)多个交易对方间关系:多个协议转让受让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受让方参与股权交易的背景、主要目的;与公司、董监高及公司主要股东等相关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3)交易对方资金来源:公司拟以8.85元/股的价格向丁闵发行5070万股A股股票,丁闵需支付认购款4.5亿元;此外,丁闵受让公司20%的股份后,公司拟使用不超过3.6亿元现金收购丁闵控制的7家公司控股权:①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实际为丁闵收购公司控制权提供资金,公司及相关方是否存在通过对外投资输送利益;②丁闵现金收购股权及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是否实际具备履约能力;
(4)控制权变更时点认定的依据:股权转让后、股份发行前,丁闵持有公司20%的股份,原控股股东方仍实际持有27%的股份,请说明此时认定控制权变更的依据、丁闵能否通过表决权相关协议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有效控制,是否有稳定和巩固控制权的相关措施或其他安排;
(5)控股权和经营稳定的不确定性:若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获股东大会通过,或非公开发行未能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是否拟筹划其他关联交易或重大事项,丁闵后续是否存在进一步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其他可能导致权益变动的安排;公司是否制定稳定管理团队、保障未来经营的相关措施,本次控制权转让对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管理稳定性是否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关于资产收购:跨行业投资收购资产的原因及必要性,公司是否具备进入新领域的经营资质、营运能力、管理经验等,相应投资决策是否审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拟收购的标的资产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交易定价及款项支付的依据及合理性;现金收购事项是否会对公司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和债务负担;与上市公司业务是否有协同性。


03

方案分析

通过对前述案例被问询关注的重点的归纳总结,不难发现,交易所对此类交易安排的关注要点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①交易的目的;②交易定价/控制权溢价的合理性;③收购人的履约能力、资金来源;④控制权变更时点的认定论证;⑤各种交易方案下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方案推进过程中以及后续可能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的各类风险;⑥后续资产收购安排(如有)的必要性或可行性,与上市公司业务是否具有协同性等。
1、控制权变更时点的认定论证
前述五个案例中,除新亚制程外,其余案例均认定“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放弃”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即发生变更。新亚制程、汇金科技、三星新材、晨丰科技均被问询了控制权变更时点认定的依据,如在汇金科技、新亚制程的交易方案中,股份转让完成过户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前,收购人持股比例仍小于原实际控制人,或与原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差距较小,虽然原大股东承诺了阶段性放弃表决权,但表决权委托或放弃对于股东权利的约束力、稳定性都不及股份实际转让过户,因此在表决权委托/放弃生效后即认定控制权变更的依据充分性容易受到质疑。
通常,公司需要结合股权结构、董事会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日常决策机制来论证控制权认定的合理性,另外,也可以说明公司及相关股东后续是否有进一步稳定或巩固控制权的措施。
关于控制权归属的论证逻辑,可以参考他山咨询往期文章《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如何论证控制权归属》。

2、可能的交易风险
如前所述,交易后双方持股比例较为接近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构成风险。除此之外,部分交易方案会将协议转让或表决权委托/放弃的交易安排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进程相挂钩,由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能否顺利实施本身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此若再融资审核受阻从而影响到收购人进一步扩大表决权的安排,或交易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也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造成风险,如海默科技即被问到了相关问题。
在此类交易方案中,出于股东部分股份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或收购人资金安排等因素的考虑,原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原大股东在转让部分股份后,仍保留剩余部分股份的所有权,仅阶段性放弃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在这种安排下,原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在表决权放弃期间仍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剩余股份。若原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将其所持剩余股份转让给第三方,不排除第三方通过缔结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提高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比例,从而威胁到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如新亚制程和汇金科技也均被问到了出现前述风险的可能性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此外,这类交易方案中还可能存在的特殊风险事项包括: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从而导致再融资审核出现障碍的风险;关联方回避表决,相关关联交易议案无法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相关交易安排未能做好保密措施,提前出现股价异动从而影响发行定价的风险等。


04

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以海默科技为例,整个交易安排全程相关披露安排如下:

时间
公告内容
2022-12-30
关于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停牌公告
2023-01-04
关于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复牌公告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
关于暂不召开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的公告
2023-01-06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关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2023-01-09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2023-01-21
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公告
关于公司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公告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3-02-07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换届)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2023-02-14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和《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2023-02-23
关于股份协议转让过户完成的公告
2023-03-16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修订公司内部章程制度)
2023-04-28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2023-05-31
募集说明书、上市保荐书、证券发行保荐书等
2023-06-01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
2023-06-13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2023-07-07
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募集说明书(修订稿)、上市保荐书等


1、停复牌披露要求
根据各板块现行停复牌规则,上市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等事项的,原则上应当分阶段披露筹划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可以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相关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停复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九章 停牌和复牌。
2、权益变动披露要求
对于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放弃等多种手段同时发布定增方案的控制权变更案例中,根据定增完成后收购人权益比例的不同,其权益变动的披露分两种情况:
(1)定增完成后收购人权益比例低于30%的,收购人需要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份出让方即原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需要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定增完成后收购人权益比例高于30%的,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收购人需要披露收购报告书,股份出让方即原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需要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对于权益变动的披露时点,从前文选取的五个案例来看,收购人均在上市公司披露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放弃及定增预案后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摘要。在海默科技案例中,由于相关股东后续签署了补充协议,对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数量进行了调整,相关股东也于补充协议披露同时,更新并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
对于前述第(2)种情形下收购报告书的要求,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间接收购相关)及第四十八条(协议收购相关)的规定,收购人可以先在相关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收购报告书摘要,在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5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免于要约收购特殊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在三星新材和晨丰科技的案例中,按照发行方案上限计算,收购人在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后,其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都有可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30%,收购人也都做出了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股份的承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相关议案的同时,也一并提交了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收购人免于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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