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泰税二稽罚告[2022]47 号
案件名称:江苏A贸易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经检查,江苏B贸易有限公司是上海Z科技公司入网供应商,上海Z科技公司长期向内蒙古G钢联公司供应铁矿石,江苏B贸易公司为上海Z科技公司在包头当地组织收购零散铁精粉并直接送至内蒙古G钢联公司仓储中心原料一部,待内蒙古G钢联公司收货计量单传至上海Z科技公司后,江苏B贸易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与上海Z科技公司结算,并开具发票。
你单位成立之后接替江苏B贸易公司在包头当地组织收购零散铁精粉并以上海Z科技公司的名义直接送至内蒙古G钢联公司仓储中心原料一部。因成立时间短,不符合上海Z科技公司相关要求,无法与上海Z科技公司直接交易,所以你单位先与江苏B贸易公司进行交易,然后再由江苏B贸易公司与上海Z科技公司进行交易。
2019年你单位与山东X国家贸易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山东X国家贸易公司是西山Y科技公司无烟煤供货商,你单位在山东滨州组织无烟煤零散货源以山东X国家贸易公司名义送至西山Y科技公司,待山东X国家贸易公司收到西山Y科技公司收货单后结算货款。
2020年你单位在河北J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组织零散铁精粉销售给江苏L石化有限公司,并直接送至河北J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业务中,你单位未取得货物购进发票,为了取得成本票,你单位实际控制人利用其亲戚、朋友、员工等人的身份证注册了个体户,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江苏A贸易有限公司,检查人员通过江苏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情报平台查询有21家个体户向你单位开具了发票,并在对你单位实际控制人进行询问时进行了确认,实际你单位与21家个体户未发生过任何真实业务。你单位共接收21家个体户发票金额合计 94752863.76 元,税额合计 2784819.35 元,价税合计 97537683.11 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江苏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情报平台查询数据;
2. 某街道办事处与江苏A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书(预案)》;
3. 企业写给某区税务局的情况说明复印件;
4.《江苏A贸易有限公司风险分析报告》;
5.《江苏A贸易有限公司调查报告》;
6.《江苏A贸易有限公司风险识别报告》;
7. 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
8. 江苏A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X国家贸易公司发生交易的部分购销合同;
9. 江苏A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X国家贸易公司的部分结算单;
10. 过磅单;
11.《内蒙古G钢联公司(集团)公司计量通知单》;
12. 江苏B贸易公司与上海Z科技公司的结算确认函;
13. 江苏B贸易公司与上海Z科技公司的采购合同。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
拟对你单位处50万元罚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
华税点评
本案中,江苏A贸易有限公司为了取得成本票,其实控人利用其亲戚、朋友等人的身份证注册了21家个体户,在企业未与这21家个体户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加税合计近一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利用江苏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情报平台查询本案相关数据,最终侦破了本案。
金四系统上线带来的大数据治税能力提升,使得税务机关能够通过强大的发票稽核比对系统,实现对企业进销项发票的品名、金额、开票数量的精准统计。同时,税务机关还可以根据进销项信息追溯发票开具源头,因而当前税收征管技术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爆发风险越来越高。
在大数据分析技术广泛应用于税务稽查的背景下,类似本案的虚开行为已经难逃查处。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或将爆发两大风险,一是税局对涉案企业在行政层面进行了顶格处罚,如此高的虚开税额,是否会移送司法机关?二是本案上游开票企业已被税局认定为虚开,涉税风险有可能会牵连同链条的下游受票企业,下游受票企业如何应对税务稽查?在此提醒纳税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及主管人员应培养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与法律常识,有意识地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虚开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