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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想说爱你不容易

2021-12-30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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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2021年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在“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中明确指出:进一步完善预重整等制度,探索建立破产预重整制度。


本文从探索的角度,对预重整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预重整”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预重整”司法实践正在不断探索过程中,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22条规定,要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


该规定指出,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


2、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简称《九民纪要》),其中第115条强调了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延伸,指出继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    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


3、各地法院出台的《预重整操作指引》


上述最高院的法律文件中,表述的是“庭外重组”,其他各地法院出台的指引中较为明确地使用了“预重整”的表述。


二、“预重整”在实务中的探索


(一) 启动预重整的方式


据统计,有21家法院出台了《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各法院启动预重整有如下模式


1、依申请由法院启动


当事人申请预重整程序,由法院决定是否进入预重整程序。


2、政府主动启动


政府主导下启动预重整程序,法院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自行庭外重组


债务人债权人自行协商确定预重整方案后,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预重整阶段法院不参与。


4、混合模式


(二)实务中的操作方式


在实务中,预重整有如下几种操作方式:


1、债务企业主导预重整


债务企业陷入债务危机-----债务企业聘请律师启动预重整-----律师起草并发出申报债权的公告-----核查企业资产情况-----引进投资人-----与债权人协商谈判。


2、政府主导下的债务重组(类预重整)


政府发出文件组成管理机构-----将律师事务所指定为管理机构的成员------政府向银行等主要债权人发出债权审核通知------律师事务所与债务企业共同制定重整方案------引入投资人------分别与各债权人谈判------分别形成债务清偿方案


3、执行程序中的参照预重整思路的债务清偿


涉及的执行案件由法院裁定集中执行-----全部中止执行-----在法院主导下登记债权、清理财产-----引进投资人-----与债权人谈判协商


三、面临的问题


预重整能否顺利进行,以下几个问题是首先要解决的。


1、预重整期间的强制执行的中止问题


中止全部强制执行成为预重整的前提条件。目前,在预重整期间中止执行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和支持。


实务中,依法将案件集中执行是解决预重整中案件中止执行的较好方法。


2、预重整披露的信息真实性问题


预重整披露内容为:生产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债权债务明细、涉诉涉执情况、重大不确定性诉讼、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意向投资人的投资计划、重整方案重大风险等信息。


信息真实是决策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判断不同的主体披露信息真实性存在困难。债务人披露信息的可信度、预重整管理人披露信息的审查、投资人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及相关的救济方式和措施等都将影响预重整的推进。


3、预重整方案的效力延伸问题


实践中,预重整方案的表述为:庭外重组协议、重组方案、预重整计划、预重整方案等表述。无论如何表述,重要的是预重整方案的约束力可否延伸至正式重整中。正式重整中,债权人的可否以表决的方式,否决已同意的预重整方案?


四、解决问题路径的思考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破产法立法指南》将预重整称为简易重整程序,即为使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在重整程序启动之前自愿重组谈判中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


称其为简易重整程序是因为,自愿重组谈判成功后,可以省略重整原有的部分程序,使重整更快速、简便、低成本地进行。


所以,预重整的目的是快速、简便、低成本完成重整事项。


根据上述面临的问题和预重整的目的,笔者有以下思考:


1、 设立有期限的中止执行制度


为了使预重整顺利进行,强制执行应当中止。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可为预重整设立专项的中止执行制度。


根据预重整的期限要求,可以将预重整的中止执行设定有期限的中止执行。比如,设定六个月的中止执行期限,该期限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当期限届满后,自动恢复执行。这样可以较好地维护各方的利益。


2、 引入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意见书


针对债务企业披露的重大信息、预重整管理人发布的报告和信息,以及投资人披露的重大信息,都应当由第三方进行评价,并作出书面报告和意见书。


根据第三方出具的报告和意见书进行的协商与谈判,可以增加协商谈判成功的机率,减少因疑惑而反复协商的情况发生。


3、 预重整并不一定要转为正式重整


笔者认为,预重整方案的性质为合同,是有关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协商一致后形成的法律文件,依法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债务企业的经营方案,投资承诺,偿债数额、方式、期限等都有明确的约定,预重整方案可以在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下顺利执行,多数情况下,并不需要转为正式重整即可以达到债务企业重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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