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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的财产变价制度丨泰和泰研析

2022-06-30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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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下称“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法案正式出台指日可待。本人基于对民事强制执行中财产变价制度的研究,就草案中涉及不动产与动产拍卖、变卖相关制度的修改部分及其他重要条款进行简要分析,供各位参考。




一、解决《拍卖规定》与《网拍规定》的法律适用分歧




当前,强制执行财产变价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本文简称“拍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简称“网拍规定”)》,这两个规定适用的范围不同,对拍卖的流程及相关规定也并不一致,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法律规定理解偏差,拍卖程序混乱的情形。


本次草案将《拍卖规定》与《网拍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了融合,合二为一,减少了分歧。草案利用两个章节分别对不动产执行与动产执行进行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原来存在冲突的“拍卖公告时间”“拍卖保留价定价方式”“流拍后再次拍卖的次数”以及“降价幅度”等进行了统一规定,解决了执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便于法院与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规范司法拍卖程序。




二、不动产与动产变价制度分章规定




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中的财产变价方式主要包括“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三种,对此草案继续沿用。但是,草案调整了现有规定的结构,其根据财产性质不同进行分别规定。草案第二编第九章(第一百零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五条)专门规定“对不动产的执行”,草案第二编第十章(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对动产的执行”。


相对来说,不动产价值较高,而且有严格的权属登记制度,因此,对不动产的执行流程规定更为完整,程序也更加规范。草案详细规定了“不动产变价的方式”“不动产变价的程序时间限制”“不动产变价参考价的确定方法”“不动产拍卖与流拍的衔接及降价规则”等等,全面覆盖了执行财产变价的各个阶段,构建了整个司法拍卖的基础法律规则。


对于动产的变价,草案规定比较简单,仅有六个条文,主要规定了一些特殊形式动产的变价方式,包括“不宜长期保留的动产”“禁止自由买卖的动产”“价值较低的动产”以及“票据等有价证券”等,草案分别对应规定了特殊的变价处置规则。




三、明确规定法院变价各流程的时间节点




草案对“启动拍卖的时间”“拍卖公告期”以及”流拍后再次启动拍卖的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相较于《拍卖规定》《网拍规定》有所变化,具体如下:


1. 规定拍卖启动时间


司法实践中,由于变价程序复杂,时间周期长,因此不少执行法院有较强的畏难情绪,在申请执行人提交变价申请后长期不启动变价程序,这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本次草案弥补了上述缺失,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查封之日起三十日内实施,并且同时启动确定参考价程序”,该规定对法院启动变价程序的期限进行了严格约束。


2. 限时公告并延长公告期


根据《拍卖规定》第八条规定,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另根据《网拍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30日前公告。



本次草案针对拍卖前的公告期主要有两个明显变化:


①规定公告开始时间


如上述规定,司法解释仅规定了法院应在拍卖前进行公告,但是应在什么时间开始公告并未规定。


本次草案明确规定了拍卖公告的开始时间,根据草案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参考价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布拍卖公告。”该规定严格要求法院在财产参考价确定以后必须按时进行公告,加快财产变价进程。


②统一规定拍卖前的公告期


如上述规定,《拍卖规定》与《网拍规定》对于拍卖前公告期的长短规定各式各样,并不统一,容易造成理解混乱,不利于实际执行。


对此,草案对公告期的期限进行了统一规定,整体来说对现行拍卖公告期进行了延长。根据草案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该变化的主要原因可能在于,现行公告期为7-30日之间,时间较短,通过延长公告期,可以让更多受众可以了解拍卖财产情况,增加参与拍卖的人群,提高拍卖成交的概率。


3. 修改流拍后再次启动拍卖的期限


根据《拍卖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规定,第二次拍卖应在第一次流拍后6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的应当在第二次拍卖流拍后60日内进行。根据《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流拍后应当在30内再次拍卖。


本次草案修改了流拍后再次启动拍卖的时间,根据草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流拍后没有申请执行人申请承受或者无人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流拍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五日”。根据该规定,最快可以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的第三十日启动第二次拍卖,这有利于加快拍卖速度,早日完成财产变价。




四、统一规定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方式




确定拍卖保留价之前一般先要确定参考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定价方式包括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对此,草案仍继续沿用,保证定价方式多元,可以提高定价的科学化和合理化。


但是,对于保留价的确定规则,草案规定有所不同:


1. 首次拍卖保留价不低于参考价的70%。根据《拍卖规定》第五条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本次草案规定与《网拍规定》第十条规定基本一致,根据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参考价确定保留价,首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参考价的百分之七十。”


2. 规定被执行人有权提出合理拍卖保留价。本次草案新增了一种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方式,根据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认为评估结果严重偏离财产市场价值,申请以其认为的合理价格确定首次拍卖保留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是,允许采用被执行人提出的合理价格进行拍卖,实际上是对法院确定的保留价进行了一定否定,实际中应如何把握,如何界定被执行人提出的价格是否合理还需进一步明确。




五、明确流拍后再次拍卖的次数及降价规则




本次草案对于第一次拍卖流拍后是否可以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流拍后是否可以进行第三次拍卖,以及再次启动拍卖时的降价规则进行了修改:


1. 明确拍卖次数不超过两次


根据《拍卖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及二十五条规定,如果拍卖物品是动产的,最多可以拍卖两次,但是,如果拍卖的是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可组织第三次拍卖;另根据《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均只能拍卖两次。


本次草案基本沿用了《网拍规定》最多只能拍卖两次的规则,但也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形,根据草案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价值较低的动产第一次拍卖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并退还被执行人”。


2. 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不得低于首次拍卖保留价的60%


对于财产流拍后再次拍卖的降价幅度问题,《拍卖规定》和《网拍规定》规定相同,均是降价不得超过前次拍卖起拍价的20%。


根据《拍卖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动产流拍后再次拍卖的最低价为评估价的80%,不动产流拍后再次拍卖的最低价为评估价的64%;根据《网拍规定》第十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采用网络司法拍卖,财产流拍后再次拍卖的最低价为评估价的56%。


本次草案调低了流拍后再次拍卖的保留价,根据草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首次拍卖保留价的百分之六十”,结合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首次拍卖保留价的确定规则,举例说明:如果法院确定某财产的参考价为A,第一次拍卖最低保留价为A*70%,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最低为(A*70%)*60%=A*42%。也就是说,按照草案确定的拍卖规则,流拍后再次拍卖的保留价为拍卖参考价的42%,在现行最低定价的基础上再次下降了14%,对提高流拍后再次拍卖的成功概率有较大促进作用。


结 语

本次草案规定比较完善,全面覆盖了财产变价的各个阶段,逻辑结构也十分清晰,特别是其整合了现有关于财产变价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其他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减少了分歧。相信在《民事强制执行法》正式出台以后,将极大程度上提高法院的执行效率,更加有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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