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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涉税问题:机会与风险

2017-11-09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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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中巨大的机会与极高的风险并存。诸多案例,税收成本几乎成为影响并购重组成败的决定性因素,涉税问题处理好了,能合法降低并购重组的税收成本,并购重组就顺利进行。涉税问题处理不好,并购重组就可能因高额的税收成本,不得不半途而废。有的不想前功尽弃,也不想及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抱着一种侥幸的心里,也完成了重组,但是留下巨大的税收隐患,以后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形象损失等恶果。下面结合一个案例,分析如何通过处理好涉税问题,抓住降低并购重组税负的机会,控制并购重组的税收风险。



目录

一、案例介绍

二、重组过程中的专业服务

三、重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方案设计不合理,导致多缴税款

(二)时间安排不合理,导致报告修改

(三)专业机构配合差,增加了工作量

四、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没有充分认识税收问题的重要性

(二)没有充分认识税收法规的复杂性

(三)没有从分认识涉税服务的必要性

五、涉税服务帮助并购重组成功

(一)做到“三规”,享受优惠

(二)税务支持,规避风险

(三)税务先行,提高效率



正 文

一、案例介绍


A集团公司拥有上市公司B,同时100%持有C公司、D公司股权。C公司又100%持有C1、C2、C3公司股权,D公司又100%持有D1、D2、D3公司股权。


A公司计划重组,将C1、C2、C3、D1、D2装入上市公司B。


重组路径分为三步:


第一步:股权划转


D公司在2015年3月1日将D1、D2公司股权划转给C公司。


第二步:引入新股


因为要搞混合所有制试点,C公司在2015年6月1日引入一新股东E,E持有C公司1%股权。


第三步:股权收购


B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收购C公司持有的C1、C2、C3、D1、D2公司股权,支付对价是本公司80%股权,20%现金。


二、重组过程中的专业服务


根据证监会、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实现重组,A公司聘请的专业服务机构包括:


两家投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投行的职责之一是设计重组方案。

律师的职责之一是草拟重组协议。

会计师的职责之一是出具审计报告。

评估师的职责之一是出具评估报告。
税务师的职责之一是对投行重组方案的涉税问题及如何合法节税出具咨询意见,并对装入上市公司的几家公司,进行税务尽职调查。


在上述专业服务机构中,税务师事务所是最后聘请的。据A公司介绍,负责此次重组业务的投行,不建议A公司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因为之前曾经有税务师将投行方案搞乱的案例。但是因重组涉税业务复杂,A公司最后还是决定聘请税务师。


三、重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


A公司重组的过程中,出现了如下问题:


(一)方案设计不合理,导致多缴税款


重组的方案设计,也试图享受有关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没有注意到税法的诸多限制条件,导致重组方案需要缴纳大量税款。方案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实施第二步的时间太早


第一步的股权无偿划转,尽管符合财税[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要求,但是,第二步搞混合所有制,引入新的投资者的时间,距离第一步无偿划转的时间,不到12个月,导致第一步丧失享受特殊重组不征税的资格。


尽管从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规定,看不出因为第二步,就导致第一步要缴税,但是税务总局2015年公告第40号公告第7条,说的非常清楚:“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第8条规定:“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划出方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


C公司在划转后不到12个月,就不再被A公司100%持股,划转丧失了不征税的条件,D公司应按照转让股权,计算所得征税。


2、第三步支付对价不合规


第三步的股权收购,股权收购比例符合特殊重组的要求,但是80%的股权支付对价不符合特殊重组规定。财税[2009]59号文件,关于股权收购享受特殊重组待遇的硬条件之一,是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全部对价的85%。本案例中股权支付比例是80%,低于法定比例。这导致C公司在转让股权时,应就全部股权计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时间安排不合理,导致报告修改


在A公司重组过程中,会计师、评估师、税务师这“三师”的专业服务,同时进行,税务甚至落在后面,在税务师的尽职调查报告出具之前,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评估师的评估报告已经出具。但由于税务师的尽职调查,发现了准备被装入上市公司的公司,存在大量潜在的税务问题,而这些问题,是会计师、评估师没有注意到的,导致会计师、评估师不得不修改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重组过程中,一般都作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目的是摸清家底,便于定价。影响家底和定价的因素之一,是负债。负债分为显性负债和隐性负债,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财务负债,都是显性的,都在账上趴着,审计师、评估师都可以发现。但是税务负债,对税务局的负债,是隐性的,许多纳税人自己都不知道欠税务局多少税,只有通过税务师专门的尽职调查,才可以发现,才可以找出隐性的税收负债。


审计报告的可信性,需要对被审计企业纳税问题的准确了解,应该在税务尽职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可信性,在于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如果审计报告不准,评估的基础就是不准确的,评估价格的可信性被大打折扣。


因此,税务师、会计师、评估师这“三师”的逻辑关系,如同打牌时出牌,应有个先后顺序,不然,一把好牌,也得打烂了。“三师”的工作顺序,应该是先税务,后审计,再评估。在税务尽职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出具评估报告。


时间安排不合理,更严重的后果,还不是导致会计师、评估师不得不修改报告,而是因为税务师介入时间太晚,导致重组方案不能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增加了重组的税收成本。


(三)专业机构配合差,增加了工作量


A公司重组过程中,各专业服务机构的分工,非常明确,各司其职,也经常开会通报情况,但是配合不够,尤其是没有充分发挥税务师对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的支持作用,导致出现一些本可以避免的风险,增加本不该发生的工作量。如投行设计方案前,因为没有征求税务师意见,导致修改重组方案。律师在起草重组协议时,因为不熟悉税法,合同表述,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导致不断修改合同。


四、出现问题的原因


A 公司重组过程中出现的上述问题,绝不是个案,在诸多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程度不同地存在过。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还是认识问题,没有认识重组过程中涉税问题的“三性”:税收问题的重要性,税收法规的复杂性,涉税服务的必要性。


(一)没有充分认识税收问题的重要性


由于证监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中,没有要求上市公司聘请专业税务服务机构出具有关涉税问题的专业报告,有关的涉税问题,多由会计师、券商等代劳,由于行业惯例如此,认识不到税收问题的重要性,比较普遍。但是税收问题,直接涉及纳税人的税负负担,影响重组的成败得失,不可不重视。


(二)没有充分认识税收法规的复杂性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税法是最复杂、最多变的,17个税种构成的税制体系,几乎天天有新的法规出台,2015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财税法规有300多项。尽管其他专业机构对税法也有些了解,上市公司自己也可以找到有关法规,但由于税法的复杂多变,非专业人士难以全面地掌握法规,准确地理解法规,灵活地应用法规,习惯于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在不专业的摸索中,在想当然的期盼中,在对他人的参考中,丧失了享受优惠的机会,多缴了可以免掉的税款,埋下了补税罚款的隐患。


(三)没有从分认识涉税服务的必要性


因为涉税问题的重要性,税法的复杂多变性,导致涉税服务的必要性。尽管主管部门没有对涉税服务的硬性要求,但是在A公司聘请的5类专业服务机构中,其他4类专业服务机构,都需要税务师的支持。投行需要税务师帮助制定重组方案,甚至主要参考税务师的意见。律师需要税务师帮助修订重组协议,因为重组协议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必要凭证。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评估师的评估报告,都需要以专业的税务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其各自报告的基础。因此,税务师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不可少。


五、涉税服务帮助并购重组成功


对许多上市公司而言,并购重组是最复杂、最重要的经济活动,涉及复杂的税务问题。有关鼓励重组的法规,有严格的标准,苛刻的条件,复杂的程序。只有高水平的涉税专业服务,才能控制重组的涉税风险,保证重组的顺利进行。


(一)做到“三规”,享受优惠


要合法降低并购重组的税收负担,需要方案合规、程序合规、监管合规。做到“三规”,才能合法享受有关降低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


1、方案合规


方案合规,是指重组方案,必须符合税法关于特殊重组的要求,这些要求体现在诸多方面,以股权收购为例:商业目的要合理,能从重组方式、实质结果、税务状况变化、财务状况变化、非居民参与等税法要求的几个角度,论证合理的商业目的。


股权收购比例和支付对价中的股权支付比例,要符合税法的要求,股权收购比例在50%以上,收购方的股权支付比例在85%以上。


股权计税基础,持有时间,经营性质,账务处理等都要符合税法的规定。账务处理,如果税法的规定与会计准则冲突,最好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税收法规高于会计准则。


2、程序合规


税务局是收税的,免税或不征税都是有条件的,纳税人要不纳税,必须向税局证明自己符合免税的要求。这就需要到税局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在办理备案手续的时候,应提交税局要求的各种资料。如总体情况说明、合同协议、计税基础说明、承诺书等。这些资料,必须能从不同的角度,证明重组符合不征税的条件。


3、监管合规


不是到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税局没有提出异议,就算完事了,税务局还有12个月的监管要求。因此,在重组完成后的12个月内,必须严格保证符合重组优惠的条件没有发生变化,如果发生变化,一项条件不再符合重组时的规定,就得补税。


(二)税务支持,规避风险


如上所述,投行、律师、审计师、评估师的工作,都直接或间接地需要税务师的支持。税务师的有力支持,是规避重组风险的必要条件。


影响重组方案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税收成本。投行在设计重组方案时,应及时充分听取税务师的意见,尽量利用既有的鼓励重组的优惠政策,合法降低税收成本。在方案设计时,应注意税法的各种细节规定,避免因为一个小问题,导致方案失败。如果不能享受优惠政策,也应明确有关的税收负担,及时缴纳税款,避免以后被补税罚款。


律师在起草重组协议时,如果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运用税法的语言,习惯,表达有关条款,让税局主管官员在读重组协议时,有读有关税法的感觉,能顺利判断重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的规定。因此,律师在草拟重组合同,也应及时找税务师帮助。


(三)税务先行,提高效率


并购重组中的涉税问题,不但复杂,而且内在地具有前瞻性的要求。投行在设计重组方案时,如果提前考虑税收因素,可以避免修改重组方案。审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如果先有税务尽职调查报告,有助于避免调整审计报告。因此,在重组过程中,只有税务先行,才可以避免涉税风险,避免重复劳动。   


诸多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分别从正反两方面说明,一定要处理好并购重组中的涉税问题,这样才能做到规避风险,创造价值,提高效率,顺利完成重组。


来源:并购重组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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