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德】梅迪库斯著:《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6页-第217页。
[2] 陈志武著:《金融的逻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4页。
[3] 参见【美】克莱因:“‘不公平’契约安排的交易费用决定”,载【美】威廉姆森等著:《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陈郁编,格致出版社等2017年版,第110页-第120页。
[4] 参见【奥】米塞斯著:《人的行为》,夏道平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612页-第614页。
[5] 谢鸿飞等主编:《民法典评注:合同编典型合同与准合同(2)》,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380页-第381页。
[6] 参见游进发:“附条件买卖合同之基本结构”,载《物权法之新思与新为:陈荣隆教授六秩华诞祝寿论文集》,台北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版,第409页-第410页。
[7] 参见程卫东著:《论国际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9页-第360页。
[8] 以所有权为起点,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9] 民法典386条、394条、425条。
[10] 民法典745条。
[11] 纪海龙:“民法典动产与权利担保制度的体系展开”,载《法学家》2021年第1期。
[12] 【美】布罗姆利著:《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陈郁等译,格致出版社等2012年版,第7页。
[13] 登记优先顺位规则不能纳入登记对抗的解释范围,两者有先后关系,且法技术的运用也不同。
[14] 麻锦亮编著:《民法典担保注释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第395页。
[15] 参见高圣平著:《民法典担保制度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476页-第477页。
[16] 该纪要还对担保制度解释65条中的转卖价格与租赁物价值的关系进行了明晰。
[17] 高圣平:“民法典上融资租赁交易的担保功能”,载《政法论坛》2023年第5期。
[18] 【奥】比德林斯基著:《私法的体系与原则》,曾见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248页。
[19] 程卫东著:《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8页。
[20] 参见【英】伍德著:《国际金融的法律与实务》,姜丽勇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81页。
[21] 详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22] 【法】萨拉尼耶著:《合同经济学》,费方域等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5页。
[23] 详见民法典752条规定。
[24] 用后端控制前端,债权人不需要全过程观察债务人的履行情况,避免过高的监督成本。
[25] 参见【美】博尔顿等著:《合同理论》,费方域等译,格致出版社等2008年版,第16页-第17页。
[26]【美】斯蒂格利茨著:《信息经济学:基本原理(上)》,纪沫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52页。
[27] 参见【美】威廉姆森著:《治理机制》,石烁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第376页-第377页。
[28] 参见【美】哈特等著:“不完全契约与控制”,载【芬】霍姆斯特罗姆等著:《契约与经济组织》,陈耿宣等编译,格致出版社等2023年版,第115页-第143页。
[29] 【以】巴泽尔著:《产权的经济分析》,费方域等译,格致出版社等2017年版,第108页-第109页。
[30] 民法典第745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1]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4条还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承担动产与权利担保的服务性登记工作,但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也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32] 高圣平:“论机动车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构造”,载《法律科学》2023年第4期。
[33]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4条、《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都将融资租赁的租赁物限于固定资产。
[34] 【美】吉本斯著:《组织经济学手册》,费方域等译,格致出版社等2021年版,第814页。
[35] 参见【美】斯密德著:《财产、权力和公共选择——对法和经济学的进一步思考》,黄祖辉等译,上海三联书店等2006年版,第13页-第14页。
[3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71页-第473页。
[37] 参见张永健著:《法经济分析:方法论20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396页。
[38]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5条是对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法定事由的具体化,其中第二项是加重了解除事由。
[39] 【日】我妻荣著:《新订担保物权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6页-第10页。
[40] 介于私人性物品与纯粹的共享性物品之间,后者如电力设备、道路等。
[41] 龙俊:“民法典中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6期。
[42] 参见【美】威廉姆森著:《治理机制》,石烁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第76页-第77页。
[43] 参见【日】我妻荣著:《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第69页。
[44] 【奥】比德林斯基著:《私法的体系与原则》,曾见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245页。
[45] 参见【英】加德纳著:《信托法导论》,付然译,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59页-第167页。
[4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493页-第498页。
[47] 【日】新井诚著:《信托法》,刘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95页-第398页。
[48] “自益型信托”,是以自己名义为自己利益拥有信托财产的权利人。
[49] 【日】我妻荣著:《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页。
[50]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法官也拒绝将购买选择权约款本身作为认定担保交易的必要条件。
[51] 【日】道垣内弘人:《日本非典型担保法》,王融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276页。
[52] 典型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之所以不承担普通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负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主要是因为标的物种类、品质、性能等的确定,完全服务于承租人的意志和需要,出租人只关注标的物价值对融资安全的影响。
[53] 李运杨:“论担保从属性的类型及其突破”,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
[54] 如独立的土地债务,详见【德】鲍尔等著:《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7页-第228页。
[55] 【日】道垣内弘人:《日本非典型担保法》,王融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6页。
[56] 此意义上,虽然法律文本上强调主债权债务合同与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学理上强调担保之债与主债权间从属关系的法定性,后者更为恰当。
[57] 出租人可根据应税利润设定资本成本,据此获得税收收益减少租金。
[58] 可能还包括保理的服务报酬,也属于主债权。
[59] 参见高圣平著:《民法典担保制度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515页-第516页。
[60] 参见谢鸿飞等主编:《民法典评注:合同编典型合同与准合同(2)》,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379页-第383页。
[61] 冉克平、王萌:“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法律逻辑与风险控制”,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李阿侠:“回购担保合同的法律定性与裁量规则——对回购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评析”,载《天津法学》2018年第4期。
[62] 委托租赁是指,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这种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一般企业利用租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享受加速折旧,规避政策限制。
[63]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其中,租金是按租赁物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进行测算和约定,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租赁项目收益的租赁方式。租金的分成包括购置成本、相关费用(如资金成本),以及预计项目的收益水平中由出租人分享的部分。
[64] 销售式租赁是指,生产商或流通部门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这些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维修、保养等多方面的服务。出卖人和出租人实际是一家,但属于两个独立法人。在这种销售式租赁中,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融资、贸易和信用的中介机构,自主承担租金回收的风险。通过综合的或专门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配合制造商促销产品,可减少制造商应收账款和三角债的发生,有利于分散银行风险,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
[65] 王文胜:“托底型回购合同的风险转嫁机理”,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
[66] 徐同远:“论融资租赁交易回购担保”,载龙卫球等主编:《两岸民商法前沿》第5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495页。
[67] 高圣平、范佳慧:“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判断的解释基础——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1期。
[68] 张家勇:“论融资租赁的担保交易化及其限度”,载《社会科学辑刊》2022年第2期。
[69] 现《机动车登记规定》仍然只规定了机动车抵押登记和机动车质押备案(第31条至36条),机动车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买卖和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交易也就无从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登记。
[70] 刘贵祥:“当前民商事审判中几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载《判解研究》2022年第2辑。
[71] 担保顺位升进主义以抵押权为例,抵押权设定后,其实现顺序并非固定不变,如果实现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消灭,则在后抵押权的实现顺序随之升进。相反,顺位固定主义是指,各个抵押权设立后,其实现顺序保持不变,即便在先的抵押权已经消灭,在后抵押权的实现顺序也仍保持不变。
[7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682页。
[73] 关丽等:“融资租赁之‘双租赁’业务模式的合法合规性研析”,载《北京仲裁》2022年第1辑。
[74]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评注:合同编(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182页-第1183页。
[75]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10条采纳了择一请求说的观点,出租人同时请求之时,法院应告知其依照民法典752条的规定择一行使,如出租人坚持同时请求,属于出租人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自应驳回出租人的起诉。
[76] 赋予一个权利对另一个权利全面的依赖性会改变该权利的结构,因此在一个权利本身是否具有从属性的问题上,必须由当事人合意或立法者决定。
[77] 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下)》,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590页。
[78] 司法解释立法者更注重融资租赁的“融物”属性,无论租赁物归属与融资租赁履行情况,租赁物市场价值升降,都要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平均分配。
[79] 潘琪著:《美国〈统一商法典〉解读》,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08页-第209页。
[80] 【日】内田贵等编:《民法的争点》,张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482页。
[81] 相同观点,见张家勇:“论融资租赁的担保交易化及其限度”,载《社会科学辑刊》2022年第2期。
[82]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评注:合同编(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248页。
[83] 陈夏红编著:《企业破产法注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13页。
[84] 参见刘春堂著:《动产担保交易法研究》,三民书局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103页-第105页。
[85] 【英】哈耶克著:《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21年版,第1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