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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全面注册制下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的责任边界 | 国浩视点

2023-09-18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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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里铮、高鹏

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


摘要:我国A股实施全面注册制标志着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制度的到来,在此情形下,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也必然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未来的趋势。本文参考境外的律师在撰写招股说明书中扮演的角色和定位,以及国内现有的相关规定,认为我国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未来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类似美国的“律师主导模式”,即律师主导并主笔招股说明书的撰写;另一种是类似香港的“律师参与模式”,即律师在券商的主导下,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的部分内容。本文在此两种模式的基础上分析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的责任边界,认为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的责任边界应当与其在撰写招股说明书中的角色和作用相匹配。

目 录

一、A股全面注册制


二、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

(一) 我国律师参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和案例

(二) 美国、香港关于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的制度

(三) 我国实施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制度的可行性


三、我国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的责任边界

(一) 我国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可能的两种模式

(二) 两种模式下律师的民事责任边界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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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历程概述

2023年2月17日,我国证监会及交易所发布了全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制度规则一共165部,其中证监会发布的制度规则57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配套制度规则108部,所有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注1]。本次股票发行制度的修订涉及范围之广、内容之多前所未有,这也正式标志着我国证券发行规则继科创板、创业板之后,全面进入了注册制时代。

所谓“注册制”是与“核准制”相对应的概念,二者在法律上最大的区别在于,“核准制”指的是企业发行证券和上市是基于政府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而“注册制”则是企业证券的发行和上市不再是政府的行政许可,而是企业自主的市场行为。我们常常会听到,之前中国大陆的A股发行制度称之为“核准制”,美国、香港的股票发行制度为“注册制”,这样的称呼并不具备严格的法律内涵或者是制度定义。实际上,中国大陆的“核准制”不是完全由证监会核准,美国和香港的“注册制”也不是完全不审核。它们更多的是描述了股票发行实际操作上和监管理念上的区别。美国、香港等主要境外市场“注册制”和我们之前实施的“核准制”最大的区别在于,“注册制”仅对拟上市发行的公司实行极其有限的审核,监管注意力几乎完全放在充分披露和事后监管上,一旦披露合格,拟发行公司完全可根据自己需要随时入市,融资规模、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但是公司上市之后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违背诚信,监管者及市场内在维权机制就会对发行人和中介方穷追不舍,一查到底。[注2]

从证监会发布的全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制度规则的公告可以看出,本次制度规则首要的修订内容就是,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将核准制下的发行条件尽可能转化为信息披露要求。这也意味着,我国对股票发行制度准入的监管将会转变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实施有限的审核。但从另外一方面来说,因为我国股票市场上的投资大多数为散户,我国监管部门长期以来对股民“保姆式保护”的监管思维,以及“核准制”改革为“注册制”本身就是监管机构对自身曾拥有的权力进行限制,甚至可以说是自我革新,我国A股要成长为美国或香港完全市场化的“注册制”可能尚需要一段时间的运行和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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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

(一) 我国律师参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和案例

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是“注册制”的一个基本特征,无论是美国还是香港的资本市场,均是由律师执笔撰写招股说明书。如上所述,“注册制”最大的内涵就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而信息披露又集中体现在招股说明书这份文件上,因为招股说明书本质上是一份法律文件,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的资本市场均形成了由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的制度或惯例。

2022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中提到 “律师可以会同保荐人撰写招股说明书,提升招股说明书信息的规范性”。这是证监会首次以书面文件的方式公开支持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

2022年12月9日,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制作招股说明书等与证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律师事务所会同保荐机构起草招股说明书的,鼓励律师对招股说明书中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验证,制作验证笔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一直都是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的准则性的文件,这次修订明确增加了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制作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虽然目前尚是征求意见稿,但是后续很大可能会予以保留并正式生效。

2022年10月10日,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88409.SH)顺利登陆科创板。这一IPO项目的特殊之处在于,发行人一改A股公司招股书由保荐机构一手操办的常态,开启了由律所参与撰写的先河。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除了作为发行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也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撰写和验证笔录的编制,律师费高达3700万元 ,创造了IPO项目律师收费的新高。与其他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相比,在体例章节上未改变现在招股说明书的整体框架,但是内容上篇幅较短,整篇招股说明书页数只有297页,堪称简洁。除富创精密外,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尚无第二例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的上市案例。

(二) 美国、香港关于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的制度

1. 美国

美国的资本市场是目前世界最成熟的资本市场之一,自1933年就开始实施了注册制,其由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惯例。在目前中国公司赴美国和香港上市项目中,一般会由承销商作为牵头方组织统筹整个项目的时间进度安排,但是由发行人律师作为执笔人负责招股说明书的撰写工作,并且负责与美国证监会进行沟通。同时准备招股说明书中涉及的行业、业务及财务等非法律专业的章节,发行人执笔撰写招股说明书的过程中需要其他各中介机构按其专业领域予以协助。例如业务章节中的“优势与战略”部分,承销商会在与公司讨论后制作提纲供发行人律师撰写使用。除此之外,发行人律师也通过管理层访谈、法律尽职调查、招股说明书讨论会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如承销商、会计师、评估师、行业顾问等)的沟通获取撰写招股说明书非法律专业章节的信息和材料。招股说明书的撰写过程从初稿到定稿,各中介机构均会进行多次审阅和集中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每次审阅和讨论后的修改意见都会由发行人律师汇总并且由其对招股说明书进行更新以供下次审阅和讨论使用。

如上所述,美国上市过程中,律师在撰写招股说明书中占主导地位,律师执笔负责招股说明书的撰写,决定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同时协调其他中介机构出具或提供撰写招股说明书所需的信息和材料。

2. 香港

香港上市规则中律师参与招股说明书的制度又与美国的规则不一样,香港上市也是由保荐人牵头方组织统筹整个项目的时间进度安排,沟通协调各方中介机构编写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是由发行人的香港律师主笔撰写,保荐人律师参与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业务技术等部分章节,并对发行人香港律师撰写的内容审阅并验证,发行人中国大陆律师对上市公司境内经营主体和资产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作为招股说明书的附件;发行人的会计师出具中国/国际会计准则下的审计报告,并参与招股说明书中财务部分的讨论。

如上所述,香港上市过程中,虽然招股说明书由律师执笔,但和美国的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的制度不同,保荐人依旧是招股说明书撰写的主导者和组织者,决定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发行人香港律师只是代笔完成招股说明书的撰写。

(三) 我国实施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制度的可行性

虽然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在我国在规则上已经允许,富创精密也为我国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开创了先河,但是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成为资本市场的主流依旧为期尚早,需要很长一段路要走,主要在于目前尚存在以下问题:

1. 我国的律师尚无法具备全面撰写招股说明书的技术能力

招股说明书本身是一个企业的综合全貌图,撰写招股说明书的律师需具备涵盖法律研究、行业研究、财务分析、写作规范、逻辑思维、沟通协调等各个方面的素质,从单一的法律问题解决者向综合性的招股说明书执笔人、组织人转变,并撰写出专业度与可读性并重的招股说明书。但我国的证券律师仍主要负责涉及招股说明书法律合规部分的内容确认,对于招股说明书撰写整体参与度严重不足,且因涉及较多法律专业知识以外的内容,现阶段由律师事务所组织撰写招股说明书工作仍较为困难。美国的律师制度中区分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非诉讼律师中从事IPO业务的律师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专家,而且兼具金融知识背景和一定的行业分析能力。而在我国,大多数律师事务所没有太多的非法律专业方向上的积累。同时,券商在行业分析、财务分析等方面具有先天的专业人才优势,律师事务所短期内难以超越和取代。

2. 我国律师尚无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目前证券律师在参与企业上市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是对发行人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是否满足上市条件出具法律意见,因此相对保荐机构和审计机构来说责任不大,承担责任的风险和比例较小。但是,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的意义也不同,不再是针对企业的法律专业方面出具法律意见,而是草拟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的核心依据文件。目前我国主流还是由券商组织撰写招股说明书,在我国券商主要都是央企或国企,无论在资产规模,还是业务体量都有一定的基础,因此对保荐的项目也有一定的容错率。但是律师事务所并不具备该等资产规模和实力,并且律师事务所实质上都是自负盈亏的合伙制,若出现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不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可能不具备相应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综上所述,鉴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度、律师队伍的专业能力等各方面因素,要立刻全面放开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尚不现实,由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主流尚需要一定时间。但是,全面注册制改革的车轮已经滚滚向前,证监会就全面实施注册制答记者问也提到了形成全面注册制的三原则之一是“借鉴全球最佳实践”,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将是必然的趋势。因此,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也必然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未来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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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的责任边界

更高的参与度,也意味着更大的责任。如上所述,我国证监会现行的制度规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或者鼓励律师可以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参与招股说明书与保荐人或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的边界以及责任如何划分。因此,要让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成为我国发行上市制度主流的前提是需要对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的责任边界进行明确。

(一) 我国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可能的两种模式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注3]规定,我们分析,我国的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制度可能存在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为律师组织制作招股说明书,第二种为律师会同保荐机构起草招股说明书。

第一种律师组织制作招股说明书,类似于美国的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的模式,由律师统筹协调各中介机构,主导负责招股说明书的制作,涉及行业、业务、技术、财务等其他比较专业的内容,由律师组织协调发行人、承销商、会计师等机构撰写或提供文件,最后由律师执笔完成招股说明书的制作。

第二种律师会同保荐机构草拟招股说明书,类似于香港的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的模式,由保荐机构统筹协调各中介机构,主导负责招股说明书的制作,律师负责招股说明书中除财务审计等其他比较专业范围之外的章节,最后由保荐机构完成招股说明书的汇总制作。

第一种模式等同于律师直接替代了券商编制招股说明书,从目前的可行性角度分析,在A股市场施行仍不现实。笔者认为,现阶段采用第二种模式,即律师事务所会同保荐机构草拟招股说明书这一模式,具有较大可行性。

(二) 两种模式下律师的民事责任边界

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可能存在三个方面的法律责任,一是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了欺诈发行股票、证券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律师故意或者明知在招股说明书中撰写虚假内容,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律师可能涉嫌上述罪名。第二是行政监管责任,即律师作为资本市场参与的中介机构,受到证监会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律师参与撰写律师工作报告应当遵守该等监管机构的规定,违法该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将面临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第三是民事责任,也就是因为招股说明书的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向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主张赔偿。本文仅仅论述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律师承担民事责任的边界,也就是因招股说明书虚假陈述,律师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和责任边界。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注4],我国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侵权纠纷中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律师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推定律师存在过错,除非律师能够证明自己没过错的除外。而如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核心就是需要证明自己在出具文件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和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尽职调查的范围和注意义务的程度是判断律师是否需要承担的核心因素。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律师需要承担的尽调范围、勤勉尽责和注意义务的程度,将远远大于单纯出具法律意见书。笔者从上述两种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的模式分别分析,律师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

1. 律师主导模式

第一种模式,笔者简称其为“律师主导模式”,也就是律师主导和主笔招股说明书的撰写。律师主笔招股说明书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属于为发行人代书法律文件。因此在这种委托关系下,发行人对外而言始终应当是招股说明书的第一负责人,发行人和律师之间依旧双方的委托协议对各自承担责任。

在律师主导模式下,可以说律师在一定程度取代了券商的保荐职能,我们认为,律师勤勉尽责或者说尽职调查的范围不再是局限在发行人合法合规性上,而是需要对发行人的综合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根据我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公告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需要信息披露包含概览、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技术、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公司治理与独立性、投资者保护等章节,其中除了法律内容外,还包括行业、业务技术、财务分析等事项,招股说明书需要全面综合地向投资人展示发行人的情况和披露发行人存在的风险。因此,作为执笔者和主导者的律师不能仅仅依靠发行人或其他中介机构的陈述或出具的文件,而是应当对自己撰写的招股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准确性进行尽调和验证。

“律师主导模式”目前也是美国资本市场正在实施的制度,美国证券法对律师在撰写招股说明书中的责任也规定的十分严格。美国证券法(SA)第11节的规定,虽然IPO时登记文件、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披露的主体仍然是发行人,但律师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披露信息所担任的角色以及参与证券要约出售的过程中的角色与传统商业背景下的谈判者或者顾问完全不同,他们是实质参加,决定什么信息可以在披露文件当中披露,如其在在证券登记中或者证券登记前的法律文件中存在错误陈述或者遗漏而给买卖证券的投资者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美国撰写招股说明书的律师的尽调和验证的范围也包含了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全部内容,需要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所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对于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行业报告、审计报告等非法律专业的内容,律师需要履行何种程度的注意业务也是律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考量因素。根据我国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但是,在“律师主导模式”下是否依旧适用该规定,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适用该规则。首先,律师既然是招股说明书撰写的主导者,那就必然无法再以非法律业务事项进行抗辩,主导者应当具备核实验证招股说明书其他非法律部分的能力。其次,律师作为专业人士为发行人代书招股说明书,应该不仅仅是法律专业人士,对于非法律专业的事项,也不应当把律师当作普通人来看,不应当只是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美国对律师在专业上已经分成了两类,一类是诉讼律师,一类是非诉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的只能是非诉律师,非诉律师除了是法律专家外,本身也是行业专家或者是财务专家,他们在撰写招股说明书过程中并没有明显的法律事项特殊注意义务和非法律事项普通注意义务之分。根据美国证券监督委员会(SEC)《实践规则》2e针对律师不道德或者不适当的职业行为也拔高了律师注意义务的标准,美国证券法在关于虚假陈述的责任上对律师并没有明确要求其主观上是“故意”或者“疏忽”的抽象化的认定,而是对律师的注意义务标准是基于其在证券业务中具体做了那些事情来认定,其认为律师应该对其披露的信息要向普通投资者负责。因此,在“律师主导模式”下,招股说明书因引用其他中介机构的报告导致存在虚假陈述的,律师可能也会因此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2. 律师参与模式

第二种模式,笔者简称其为“律师参与模式”,也就是律师会同券商一起撰写招股说明书,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但是依旧由券商主导招股说明书的编撰。在这种模式下,发行人依旧是招股说明书的第一负责人,律师和发行人根据他们之间的委托协议各自承担责任。律师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业主要体现在尽调范围和注意义务两个维度的考量上。

关于尽职调查的范围,“律师参与模式”本质上是券商总承包下的“专业分包制”,律师分包了其中部分章节的撰写。从目前监管鼓励的情况来看,律师分包的章节很有可能包含概览、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技术、公司治理与独立性、投资者保护等章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等涉及到专业的财务知识和技能,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还是券商自己负责撰写。我们认为,券商作为招股说明书的主导者,决定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全部的内容承担责任,律师应当对其参与撰写的部分承担责任,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也应当限于其负责撰写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范畴,律师应当保证其对撰写的招股说明书的部分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律师的注意义务,“律师参与模式”下的律师撰写的招股书,除了撰写法律方面的内容之外,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引用其他中介机构的报告或文件,承担何种注意义务也值得考量。例如,目前我国监管部门为了提高招股说明书的质量,改变目前招股说明书复杂难懂的现状,就鼓励律师以简洁通俗易懂的语言参与撰写发行人的业务技术章节的撰写。关于发行人商业模式、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内容是依据发行人的披露和券商的尽调意见,券商决定该章节的实质内容,律师只是将该等信息以风险最小的方式草拟出来,该等事项是律师自身的专业能力不能判断的事项。诚然,这些事项律师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可,这种“合理注意”应当是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而不能是行业专家或内行人的特别注意义务。

综上,笔者认为,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的责任边界应当与其在撰写招股说明书中的角色和作用息息相关,“律师主导模式”下,律师的角色和作用等同于保荐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全面负责;“律师参与模式”下,律师的责任应当以其参与撰写的部分为限。


4

结 语

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全面注册制下,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必然会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未来的趋势。目前,我国对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只是有原则性的规定和倡导性的案例,对于律师如何参与,参与程度的具体细则尚无明确的规定。由此衍生出,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需要承担的责任边界也尚未明确。本文认为,律师参与转股说明书的撰写应当首先要明确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的定位和职责,并以此对律师需要承担的责任界限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在此制度指引下,才能有条不紊地实施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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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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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制度规则发布实施[EB/OL].(2023-2-17)[2023-3-19]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123213/content.shtml.

[2] 李小加:A股为什么需要注册制施[EB/OL].(2015-1-23)[2023-3-19] www.360doc.com/content/15/0123/16/3627458_443123711.shtml·

[3]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制作招股说明书等与证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律师事务所会同保荐机构起草招股说明书的,鼓励律师对招股说明书中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验证,制作验证笔录。”

[4]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参考文献: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制度规则发布实施[EB/OL].(2023-2-17)[2023-3-19]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123213/content.shtml.

[2] 李小加:A股为什么需要注册制施[EB/OL].(2015-1-23)[2023-3-19] www.360doc.com/content/15/0123/16/3627458_443123711.shtml.

[3] 植德资本市场部: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的思考与建议[EB/OL].(2022-10-14)[2023-3-26] https://mp.weixin.qq.com/s/AXHllOSOu5TxOBLhMUQ6Fw.

[4] 信达律师事务所:展望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EB/OL].(2022-12-11)[2023-3-26] https://mp.weixin.qq.com/s/QKAbOUpjg4bnTJ96EX0nTg.

[5] 观察君:A股历史第一单,律师写招股书,一单赚几千万[EB/OL].(2022-11-02)[2023-3-26] https://mp.weixin.qq.com/s/v1S2Dv_ACJp_MU3AmBqU9w.

[6] 孙维平律师:IPO市场大洗牌?律师撰写招股书的时代有望来临![EB/OL].(2022-10-27)[2023-3-26] https://mp.weixin.qq.com/s/xgcwrGMBUk49rco6vcyKBw

[7] 原三平:全面注册制招股说明书变化及解读[EB/OL].(2023-2-24)[2023-3-26] https://mp.weixin.qq.com/s/rbLKBaM9IXflRfsbqpxx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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