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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执复312号,广州市润树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本裁判文书入围2022年第五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评选。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广州市润树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恒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省食品企业集团公司。
广州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恒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广东省食品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食品集团)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恒昌公司持有的惠州市恒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惠公司)90%股权。利害关系人润树公司对此不服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润树公司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本次拍卖。理由:1.润树公司是位于惠阳区秋长镇土地使用权226935平方米[土地证号:惠阳国用(93)字第132105001**]土地(以下简称鸡场土地)的首封债权人,广州中院违法评估拍卖涉案股权的执行行为损害了润树公司、恒昌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润树公司是利害关系人,是提起执行异议的适格主体,且所提异议没有超过期限。2.涉案股权的拍卖严重违反程序。广州中院没有调查收集股权评估所必须的材料,并且违法干涉评估业务,直接确定恒惠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范围,导致评估程序严重违法。3.广州中院以执代审,错误认定鸡场土地属恒惠公司资产并列入评估范围且在拍卖公告中披露,违反我国《物权法》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中法执异议字第389号执行裁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涉及广州中院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恒昌公司持有的恒惠公司90%股权过程中,采用文曲公司出具的评估分析报告确定股权起拍参考价,并将鸡场土地作为恒惠公司资产进行评估,该作法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与已生效执行裁定相悖、是否损害润树公司合法权益、本次拍卖是否应予撤销等问题。具体分析如下:(一)关于执行法院及评估机构在评估股权价值过程中能否对土地权属自行作出认定的问题。首先,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旨在确定股权的起拍参考价,在委托评估程序中,执行法院及评估机构无权对土地权属等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争议自行作出判断,更不得作出与登记的物权凭证或前诉生效裁判相反的认定。其次,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如土地权属提出异议的,应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解决。鸡场土地是否属于恒惠公司财产的争议,应由执行法院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审查判断或者通过确权诉讼解决。第三,前诉裁判具有既判力,该裁判的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义务的承担人不得在后诉中对前诉裁判已查明和认定的主要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提出争议;即使前诉裁判认定有误,也只能通过再审程序改判,而不能直接作出相反的判断。执行法院在评估拍卖程序中,同样应受前诉裁判内容的羁束,不能在评估程序中对土地权属自行作出认定,更不能将属于执行法院的司法裁判权交由评估公司去判定。否则,将出现剥夺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诉讼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失当的情况。(二)关于文曲公司出具的评估分析报告能否作为正式的评估报告用于本次拍卖、广州中院是否尽到审慎义务的问题。首先,审查评估报告是执行法院应尽的职责,不能简单地直接采信评估结论。其次,本案因资料不齐全,广州中院先后摇珠选定的两家评估公司均称缺乏相关资料无法出具评估报告。其后信达公司和恒昌公司协商选择文曲公司进行评估,虽然文曲公司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共同选定,但评估报告需按照评估规定和规范作出才具有法定效力,文曲公司出具的评估分析报告咨询成分更多,法定效力弱于评估报告。第三,向评估公司全面如实提供评估资料是执行法院的职责所在。广州中院在拍卖公告披露“涉案股权对应的资产评估范围详见评估报告”,支持了恒惠公司本已被生效执行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出现同一执行法院在不同执行案件对同一土地权属作出相反认定的情况,可见,广州中院未尽到审慎义务,未全面提供评估资料,本院对此予以纠正。润树公司复议称文曲公司出具的评估分析报告不符合评估规范不能作为起拍参考价的主张,有事实依据。(三)关于广州中院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涉案股权对应的资产评估范围详见评估报告”采纳文曲公司将鸡场土地认定为恒惠公司资产的行为,是否损害前诉执行裁定既判力、程序是否得当的问题。本案鸡场土地自2007年5月14日开始被广州中院查封,至2019年文曲公司评估时该土地仍处于续封状态,而惠州中院(2010)惠中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的作出时间是2010年4月30日,即便恒惠公司依据该民事判决排除对鸡场土地的执行,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恒惠公司该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因此,广州中院异议裁定认为“判决在先裁定在后判决的效力大于裁定的效力,且判决是对实体法律关系的认定处理”,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处理失当,本院予以纠正。(四)关于广州中院本次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是否损害润树公司合法权益及应否予以撤销的问题。首先,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撤销的情形。执行法院必须对拍卖财产做尽职调查和信息公示。但为保证司法行为的稳定性和司法公信力,拍卖出现错误应予撤销的情形应具备一定的后果,应以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为条件。其次,润树公司要求撤销本次拍卖的理由是广州中院对鸡场土地权属作了实质审查、且与生效执行裁定相反,超越执行权限以执代审,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广州中院拍卖公告披露“涉案股权对应的资产评估范围详见评估报告”,认可文曲公司将鸡场土地作为恒惠公司资产的作法,缺乏事实依据。第三,广州中院异议裁定认为“拍卖公告中披露鸡场土地属恒惠公司资产并无不妥”的作法,损害了润树公司作为鸡场土地首封债权人享有的执行期待利益且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失当,本次拍卖应予撤销。润树公司所提撤销(2018)粤01执恢117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复议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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