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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心月
来源:天同诉讼圈,原载《法学家》2023年第1期
一、破产程序对保证债权范围的维持
(一)保证债权的法定范围本就包含破产风险
(二)保证债权的意定范围可以包含破产风险
(三)以停止计息规则限缩保证责任的法政策误读
二、破产程序对保证债权行使中限制性要件的阻却
(一)担保法与破产法的规范协调
(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对保证期间的忽视
(三)保证债权行使的动态轨迹
三、破产程序对保证债权内部位阶关系的淡化处理
(一)保证债权的“同一性”特征将在破产程序中得以延续
(二)保证债权的“第二位阶性”无法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体现
四、破产法“规范限度原则”对保证债权行使问题的解构
(一)将破产视为保证规则的例外是对破产制度的“污名化”
(二)破产法“尊重非破产法规范原则”的比较法由来
(三)我国应确立破产法的“规范限度原则”
结 语
01 破产程序对保证债权范围的维持
(一)保证债权的法定范围本就包含破产风险
(二)保证债权的意定范围可以包含破产风险
(三)以停止计息规则限缩保证责任的法政策误读
02 破产程序对保证债权行使中限制性要件的阻却
(一)担保法与破产法的规范协调
(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对保证期间的忽视
(三)保证债权行使的动态轨迹
03 破产程序对保证债权内部位阶关系的淡化处理
(一)保证债权的“同一性”特征将在破产程序中得以延续
(二)保证债权的“第二位阶性”无法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体现

04 破产法“规范限度原则”对保证债权行使问题的解构
(一)将破产视为保证规则的例外是对破产制度的“污名化”
(二)破产法“尊重非破产法规范原则”的比较法由来
(三)我国应确立破产法的“规范限度原则”

结语
该论题引发的更为深远的话题是,破产制度作为特殊的债务清偿程序,应当如何回应其与实体权利之间几乎无法回避的摩擦?简单地将债务人破产视为实体法规则中的例外因素,是对破产制度的歧视。本文提出,应当确立破产法的规范限度原则,以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作为连接点,澄清民商事实体法与破产法在破产受理时点上的完美接力和无缝衔接。在防止破产规则不当外溢至第三人的同时,从根本上去除破产制度的污名化。由此,保证债务的从属性与破产法规范的限度性这两项原则能够形成有效呼应,以提升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并缓解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冲突,最终实现全体关系人的利益最大化。
注释:
[1] 相关规范具有防止债务风险的扩散、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等目的性考量。参见高圣平:“民法典担保从属性规则的适用及其限度”,《法学》2020年第7期,第3页。
[2]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中曾持相反立场。浙江、四川、广东等地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亦支持由保证人承担破产后的利息。
[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242页。
[4] See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Third, Suretyship and Guaranty, St. Paul: American Law Institute Publishers, 1996, pp.143-144.
[5] 参见贺丹:“企业拯救导向下债权破产止息规则的检讨”,《法学》2017年第5期,第90页。
[6] 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682页。
[7] 参见姚明斌:“《民法典》违约金规范的体系性发展”,《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1期,第99页。
[8] 《物权法》第173条的内容与《担保法》第21条一致,且为《民法典》第389条继承。
[9] 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执复344号执行裁定书。
[10] 参见高圣平:《担保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页。
[11] 该条在《民法典》中并未出现,但其规范意图蕴含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中。
[12] 参见刘贵祥:“担保制度一般规则的新发展及其适用——以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为中心”,《比较法研究》 2021年第5期,第61页。
[13] 参见注3,第242页。
[1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
[15] See Jeremy S. Friedberg, Brian D. Hulse and James H. Prior, The Law of Guaranties: A Jurisdiction-by-Jurisdiction Guide to U.S. and Canadian Law, Chicago :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Business Law Section, 2013, p. 154.
[16]参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终463号民事判决书。
[17] 参见崔建远:“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制度创新与难点释疑”,《财经法学》2021年第4期,第54页。
[18] 参见注17,第55页。
[19] 参见江平:“再谈制订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法学家》2003年第4期,第2页。
[2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
[21] 参见王欣新:“试论破产案件中的保证责任问题”,《法学家》1998年第2期,第35页。
[22] 参见周淳:“组织法视阈中的公司决议及其法律适用”,《中国法学》2019年第6期,第141页。
[23] See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Rule 7001: Scope of Rules of Part VII "Adversary Proceedings".
[24] 参见注3,第244页。
[25] 参见王存:“预先追偿权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法商研究》1996年第3期,第56页。
[26] 参见韩长印、张旭东:“重整程序中未申报债权的清偿规则研究”,《法律适用》2021年第9期,第28页。
[27] 参见陈春龙:“中国司法解释的地位与功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第26页。
[28] 参见范健:“商事担保的构成与责任特殊性”,《法学》2013年第3期,第19页。
[29] 参见郭锋:“《民法典》实施与司法解释清理制定”,《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第25页。
[30] 参见施天涛:“商事法律行为初论”,《法律科学》2021年第1期,第104页。
[31] 考虑到保证债权在行使方式上的从属性集中体现在一般保证中,若无特别说明,本节分析以一般保证为样本展开。
[32] 《民法典》第687条规定保证人在“主债务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之前均得拒绝履行。参见张海燕:“民事补充责任的程序实现”,《中国法学》2022年第6期,第187页。
[33] 当然,先诉抗辩权失效后,还需要经过保证期间的考验,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才真正起算。后文将对保证期间的问题作出回应。
[34] 参见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11页。
[35] 参见石冠彬:“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联性”,《浙江社会科学》2020年第12期,第63页。
[36] 参见王欣新:“论破产程序中一般保证人的责任”,《人民法院报》2019年2月28日。
[37] 从这个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2款的规定亦有待商榷。
[38] 王欣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关于保证责任规定的评析”,《法治研究》2020年第4期,第126页。
[39] 参见卢正敏、齐树洁:“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关系之探讨”,《现代法学》2008年第1期,第76页。
[4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4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16页。
[42] 参见周江洪:“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规则的源流与立法选择”,《法商研究》2019年第3期,第36页。
[43] 参见李中原:“论民法上的补充债务”,《法学》2010年第3期,第91页。
[44] 参见许德风:“破产中的连带债务”,《法学》2016年第12期,第100页。
[45] 参见姜启波主编:《担保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页。
[46] 参见注38,第122页。
[47]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1条曾规定有债权扣息制度:“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48]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已明确否认了一般保证人破产时的先诉抗辩权主张,可作为对《民法典》第687条的补充。
[49] 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500页。
[50] 参见高圣平:“特殊情形之下保证期间的计算三论”,《法学杂志》2021年第4期,第5页。
[51]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即为诉讼时效的“主观主义”原则。
[52] 实践中当事人约定保证范围为“保障主债务实现”的做法亦不否认这种独立性。参照《民法典》第692条第 2款的思路,此类情况应与“没有约定”统一采法定利率。何况,保证合同总是可以约定小于主债务的迟延利息或违约金。
[53] 参见张定军:《连带债务研究——以德国法为主要考察对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3页。
[54] 参见陈自强:《无因债权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
[55] 参见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98页。
[56] 参见韩长印、韩永强:“债权受偿顺位省思——基于破产法的考量”,《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第101页。
[57] 参见[日]山本和彦:《日本倒产处理法入门》,金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44页。
[58]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就规定,法院或清算组对“除外债权”应予登记。
[59] 参见许德风:“论破产债权的顺序”,《当代法学》2013年第2期,第80页。
[60] See, e.g., In re Carter, 220 B.R. 411, 417 (Bankr. D.N.M. 1998); Kellogg v. United States, 155 B.R. 399, 402 (Bankr. N.D. Tex. 1993).
[61] 参见刘骏:“破产法上停止计息的规范构造和适用”,《月旦法学杂志》2022年第4期,第182页。
[62] 参见注10,第88页。
[63] 参见李中原:“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反思与更新”,《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第50页。
[64] 参见李运杨:“第三担保人的抗辩权体系”,《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8期,第31页。
[65] 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7页。
[66] 参见注4,p.143.
[67] 参见许德风:“破产视角下的抵销”,《法学研究》2015年第2期,第138页。
[68] 参见王欣新:“《民法典》与破产法的衔接与协调”,《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第111页。
[69] 债务加入人仅享有其加入时既存的抗辩事由。参见夏昊晗:“债务加入法律适用的体系化思考”,《法律科学》2021年第3期,第176页。
[70] 参见程啸:“论《民法典》第702条上的保证人抗辩权”,《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6期,第54页。
[71] 参见注4,pp.281-282.
[72] 参见陈洁蕾:“保证的罗马法基础与法典化构建”,《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4期,第68页。
[73] 保证人还可以通过代位权(清偿承受权)加入破产分配,则此时其继受债权人按比例分配的地位更是不证自明。
[74] 在不得妨碍主债权实现方面,代位权和追偿权同样受第700条此项规定的约束。
[75] 在主债权获得全额清偿后,保证人有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人继续参与分配。此时已不存在妨碍主债权实现的问题,便不作劣后处理。且保证人还有可能对债权人主张《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3条第2款中的利益返还。
[76] 参见[美]查尔斯·J. 泰步:《美国破产法新论》,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728页。
[77] 正因如此,本文结论可扩大适用于其他补充责任,如票据背书人的补充责任、企业出资人的补充责任,以及侵权领域中的安保责任、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等。
[78] 参见许德风:“破产法基本原则再认识”,《法学》2009年第8期,第50页。
[79] See Butner v. United States, 440 U.S. 48 (1979).
[80] See Douglas G. Baird and Anthony J. Casey, "Bankruptcy Step Zero", The Supreme Court Review, Vol. 1 (2012), p. 226.
[81] 比如第16条对个别清偿的禁止,第19至21条对衍生诉讼的集中处理,第75条对担保物权的暂停行使等。
[82] See Alexander F. Porter, "Postpetition Interest on Unsecured Claims in the Case of a Solvent Debtor: Toward a More Consistent Statutory Reg ime",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 81 (2008), p. 1343.
[83] 出资缴纳完毕的股东不构成次债务人,而是有权作为出资人在破产程序内享有投票权。
[84] 参见朱慈蕴:“中国公司资本制度体系化再造之思考”,《法律科学》2021年第3期,第55页。
[8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的规定。
[86] 参见陈韵希:“论民事实体法秩序下偏颇行为的撤销”,《法学家》2018年第3期,第135页。
[87]老练的当事人通常以“破产事实条款”来自行安排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参见韩长印、张玉海:“借贷合同加速到期条款的破产法审视”,《法学》2015年第11期,第53页。此类约定若违背了破产法的规范限度原则,应视为无效,以避免个别协约对破产总括清偿效力的狙击。
[88] 《民法典》第537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基础上新增了对破产法的引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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