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并购 | 教育类企业并购重点问题探析

2019-03-31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法盛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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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背景

 

1、民营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是随着法律的逐步放开而逐步进入的,具体历程如下:

 

1、由于此前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就直接扼杀了民营资本的进入。

 

21997101日起施行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开启了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办学的序幕,大批承办学历教育的大学独立学院就诞生于此。但其中第六条依然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随着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此时,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才得以初步确立,但依然是不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法人。

 

4、根据2013年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及相关实践,除少数地区依据地方性规定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大部分教育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法登记为企业法人。真正开始了可以在工商部门登记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但只能在少数地区办理。

 

5、修订后将于201791日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此时,终于真正承认了民办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由此彻底扫清了民营资本进入资本市场的法律障碍。

 

二、民办学校进入资本市场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1、主体资格问题

 

取决于学校主体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公司,也即是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公司还是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为公司主体的才有机会进入资本市场。要想进入资本市场,除了主题必需登记为公司外,经营范围是否需要包含教育培训及实际是否包含教育培训的问题外,在已经以地方立法形式放开经营性机构的地区(如上海、重庆),还需关注是否每一个教学点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配有符合规定的负责人、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教学设备;完成消防验收/备案等,并取得包含教育培训范围的营业执照。

 

2、物业问题

 

除一般的自有或租赁物业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在建工程是否办理了齐全的证照/手续,土地性质与实际用途是否相符合,租赁物业是否办理备案等常规物业问题外,还需要关注独立学院的举办者是否将资产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学校自有的用于教学的物业有无设立抵押担保等。

 

3、举办者适格问题

 

由于《外商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的限制,义务制教育禁止外国投资者进入,高中教育、高等教育、学前教育要求外国投资者须为有相关经验和资格的外国教育机构且限于中外合作、中方主导。因此,如上市集团包含上述办学层次,需关注举办者、举办者的股东(追溯至最终自然人)是否在历史上任何时间点有外资成分,如有,是否符合前述外方经验、股权比例、管理层组成等规定并取得省级或教育部的审批。

 

4、员工及社保问题

 

在这一问题下,需关注员工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格证(如教师资格证、幼儿园教师资格证、非学历教育培训师资格证、保育员职业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等),是否签署了全职或兼职聘用合同,是否全员、足额(包括基本工资、课时费、奖金等)缴纳社保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5、合作办学问题

 

鉴于合作形式多样,这一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与外方合作开展国际班、预科班的问题,目前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各地教育部门政策差异也较大,应以当地学校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又如将学籍挂靠在其他学校或为其他机构学生提供学籍合作中存在的不合规问题等。

 

6、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由于近年来民办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地兴起,为了从有限的生源中招收更多的学生,各民办学校都纷纷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但因目前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缺乏严格管理,致使不少学校在其中加入了夸大、虚假或欺骗的内容,侵犯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对这一违法行为除应负相应的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责任外;如果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巨大构成犯罪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7、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学历证书等是记载或证明某人学习经历、培训技能、职业资格的书面凭证,只有对经过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才有权颁发。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证书的行为,破坏了我国的教育证书制度。对上述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应的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给予刑事处罚。

 

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对于民办教育营利性的认可,除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等领域或将迎来教育企业上市、并购、投资和资产证券化的大潮。《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通过后,相关教育机构可通过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来消除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因而,对幼儿园、民办高校等盈利能力强、且缺乏整合和资本推动的行业来说,是一波整合的机会,在整合中或将出现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

 

8、相关资质是否齐全

 

如办学资质,安全制度及消防备案等,采取网络教学的需要ICP备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教育类资产案例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发现,对于涉及到民办教育机构(如幼儿园类资产)的情况下大多采取现金收购且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以规避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审核:如森马服饰(002563)20147月收购了国内早教品牌天才宝贝的控股权(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威创股份收购红缨教育100%的股权、金色摇篮100%的股权、艾乐教育33.71%的股权(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秀强股份收购全人教育100%的股权(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而对于业绩补偿的股份补偿义务履行通过标的资产大股东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实现。本文重点摘要以下典型的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教育类资产的案例:

 

1、新南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收购昂立教育100%的股权

 

上海昂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昂立教育”)使用昂立教育品牌,通过旗下培训机构开展少儿教育、中学生课余兴趣培训、语言类培训、**教育等业务,享有一定知名度。昂立教育旗下原有的培训机构主要为上海市昂立进修学院(“昂立学院”)及上海昂立培训中心(“昂立中心”),昂立学院及昂立中心均为持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法人,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业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昂立学院及昂立中心在性质上均属于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

 

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新南洋”)的控股股东上海交大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交大产业集团”)与昂立教育的第一大股东上海交大企业管理中心(“交大企管中心”)均为上海交通大学全资子公司。新南洋于20133月启动收购昂立教育的重大资产重组程序,通过向昂立教育的股东定向增发新南洋股份从而收购昂立教育100%的股权。

 

然而证监会于20131219日否决了新南洋收购昂立教育的方案,理由之一是标的资产有数量较大的资产不属于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由此可见,对于传统的以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形式存在的教育类资产在A股上市,证监会的态度仍然非常谨慎。

 

为继续推进该交易,昂立教育根据《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经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内资公司制企业(不含经营性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其他公司不得以教育咨询或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名义变相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新设立了两家公司制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上海昂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昂立培训”)和上海昂立优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优培教育”),承继原昂立学院及昂立中心的资产、业务及人员并继续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业务,同时将昂立教育旗下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法人教育培训机构均予以剥离,包括在上海的4家幼儿园,在苏州、南京、南通、无锡、长沙等地设立的培训中心或培训学校。

 

昂立教育通过上述业务整改,将其旗下的主要教育培训业务装入公司制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并剥离了其他非营利性的教育培训机构,使得昂立教育的产权符合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要求。在此基础上,证监会最终批准了新南洋对昂立教育的收购。

 

2、电光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收购雅力科技100%股权


雅力科技主营业务为国际化教育培训、教学咨询管理服务、留学服务等。雅力科技国际化教育服务主要为学生提供A-level等英语课程培训,为学生实现海外留学、生活提供全面的培训服务;雅力科技教学咨询管理服务主要为学校提供教学管理、教学支持、教学评估等服务;雅力科技留学服务业务主要为学生提供留学咨询建议和规划,协助学生办理留学相关业务。

 

上海雅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本次交易标的之一,于20151117日设立。雅力科技作为未来业务的载体,将逐步承接交易对方胡靖实际控制的雅力投资、雅力教育、北京雅力等相关主体的业务、资产、人员等,雅力投资、雅力教育、北京雅力、香港雅力等主体逐步注销。本次交易如此安排的原因如下:2013年,上海市出台《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工商局进行经营性民办教育机构登记。在实务办理中,上海市要求登记的经营性民办教育机构必须采用新设方式,所以,股东之间结合未来战略考虑发展考虑,全新设立了雅力科技,并承接原有公司业务,将其作为被收购主体。

 

3、保龄宝收购新通教育100%的股权(20162月交易所反馈)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为交易对方所持有的新通国际100%的股权、新通出入境60.00%股权(新通出入境其余40.00%股权由新通国际持有)和杭州夏恩45.00%股权(杭州夏恩其余55.00%股权由新通国际间接持有)。

 

本次交易标的之一新通国际出资举办了16家民办教育非企业单位,主要经营语言培训和国际课程业务,基于民办教育非企业单位与新通国际其他业务的整体协同性,本次对新通国际的资产评估范围也包含了16家从事民办教育的非企业单位。本次交易中,新通国际下属16家民办教育非企业单位以20158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的预评估值约为2,282万元。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新通国际100%股权以2015831日为基准日,采用收益法的预评估值约为123,150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交易价格拟定为123,150万元。16家民办教育非企业单位的预评估值分别占新通国际100%股权预评估值的1.85%,占新通国际100%股权拟定交易价格的1.85%,占比均较小,对本次交易价格影响不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二、请补充披露公司收购上述民办教育非企业单位是否符合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实施障碍,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对此发表专业意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据此,《民办教育促进法》并不禁止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社会组织或法人实体举办民办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民办教育属于公益事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据此,民办教育非企业单位虽属于公益事业且通常不以营利为宗旨,但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仍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此外,从国家立法层面,对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的限制正在逐步放开。根据全国****会于20151227日修订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教育法》),其已删除原第二十五条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并相应修改为第二十六条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即仅对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做了限制性规定,而对除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以外的资产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营利性不再做限制性规定

 

经核查,本次交易中,公司拟收购的16家民办教育非企业单位均系不以营利为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均已取得相关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相关教育主管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该16家民办教育非企业单位的预评估值占本次交易的总体预评估值比例较小,对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影响不大;此外,麻亚炜、鑫通投资、滕文峥、王秋琴、吴凡、黄烨、胡嘉西、李莹、宋绍丽、王海苹等部分交易对方已做出承诺,承诺截至本次重组完成后第三十六个月末,如果国家未出台经营性民办教育机构的登记办法,本次重组交易涉及的民办教育非企业单位不能转为经营性民办教育机构,其将按照本次重组交易中保龄宝购买民办教育非企业单位所支付的全部对价(具体以评估机构对民办教育非企业单位的评估结果为准)对保龄宝进行现金补偿;如果国家未出台经营性民办教育机构的登记办法,但部分地区出台了相应办法,本次重组交易涉及的民办教育非企业单位可以部分转为经营性民办教育机构,承诺方同意按照本次重组交易中保龄宝购买该等不能转为经营性民办教育非企业单位所支付的全部对价进行现金补偿。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中,公司拟收购上述相关民办教育非企业单位并不违反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该等民办教育非企业单位与本次交易拟收购的新通国际其他业务的整体协同性,且该等民办教育非企业单位在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估值中的占比较低、新通国际相关股东方已就未来上述相关民办教育非企业单位不能转为经营性民办教育机构做出现金补偿承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包括该等民办教育非企业单位不存在实施的重大法律障碍。

 

四、结语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教育类资产目前多采用现金收购且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虽避免了证监会和交易所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经营性资产独立性的审核,减少了交易失败的风险,但由于标的资产股东并未同时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无法完全分享股票增值的收益,并不符合标的资产股东的利益诉求。在《教育法》修订的背景下,保龄宝发行股份购买新通教育100%的股权的案例其中涉及民办教育非企业资产值得重点关注,如本案例经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将为上市公司重组教育类资产提供更优的路径,很可能引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教育行业的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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