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私募:私募基金税务问题之应对方法

2016-08-03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出处:邢立鹏 税星
编辑:丝萝 | 私募法律服务圈
       本文是作者在近期的一次专业分享时的文字实录,涉及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投资的税务处理,还包括了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囊括了私募基金税务问题的方方面面,希望对大家研究私募基金的税务问题有帮助。

邢立鹏:各位朋友大家晚上好,很高兴私募工坊能给我们提供这样一个线上平台大家一起交流关于私募基金的一些税务问题。

私募基金这个行业,乃至整个金融行业,呈现出的一个整体特点就是业务比较复杂创新比较快。因为创新快,所以政策监管没有跟上实务的发展,监管政策往往是在行业发展过度之后才出台。比如说,我们之前的P2P行业的发展,它经过一个快速的膨胀期,出现混乱后才开始规范。

对于税务管理来说也是如此。我们税收的一些政策规定它是落后于实务的一些发展情况的。比如说,《合伙企业法》在2006年之前规定只能是个人作为合伙人。我们的税收也是依据这个特点,参照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征收政策。因为二者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和税收负担能力相似。所以,从这一点看,之前的政策规定是合理的。但到2006年之后,我们的《合伙企业法》已经修改,允许法人作为合伙人。

但是,我们的税收政策没有及时跟进,虽然在2008年出台了一个财税【2008】年159号文,确定了先分后税的税收原则,但是很多的税收规定还是参照以前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个就很不合理。同时,也有一些新的问题,在税收上属于空白的地带。

私募基金的税务本来比较复杂的,政策还有一些模糊的地方。现在又有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所以它整体呈现更加的复杂。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领导之前也曾经坦言,金融行业税收比较复杂,在没有弄清楚它具体的一些运作流程之前,不会轻易出台一些税收的政策。所以,我们也可以看到,营改增从2016年36号文出台之后,陆续发布了13-19号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但是都是关于不动产和建筑行业的。而针对金融行业,现在还没有一个系统性的政策文件出台。

接下来进入今天的具体内容。我们先来确定一下我们讲的一些主要的概念和范围。私募基金如果按照业务区分,可分成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如果按照组织形式来区分,可以分为公司制的基金、合伙制的基金和契约型的基金。按照交易主体来划分,涉及到管理人、投资人、托管人等等。我这次分享会尽量的考虑到以上的内容,涉及的税务问题既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同时也包括个人所得税。

先介绍一下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上述标准说的是如果公司的销售额达到上述的标准就一定是一般纳税人了。如果达到这个标准,而没有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税收上会有处罚的。另一方面,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请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一般只要你的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是可以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的。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根据你的销售额,按照一定的税率,一般来说我们私募的基金有一些涉税服务,或者买卖金融商品,是按6%的增值税税率来确定销项税额的。然后,再减去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就是公司里日常一些经营活动当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确定的税额,税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它的应纳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它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这种计算方式和原来营业税的方法比较像。

接下来,先介绍一下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增值税的处理。因为对于增值税来讲,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主体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来说,都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这可以从销项端和采购端分别来介绍。 

从销项的角度来看,我们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可能就是买卖股票、债券,或者是买卖金融商品这样的一些业务,交税是按照我们现在营改增【2016】36号文的规定,它属于金融服务下面的金融商品转让服务的税目。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文件规定,是指转让一些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那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说,金融商品买卖的计税方法是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之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一个正负差,按照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如果说相抵之后是正差,我们就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按照正差除以1.06,再乘以6%,按照这样的计算方式。如果是负差,就转入下一纳税期间,与下一纳税期间的金融商品的销售额相抵。但是,年末的负差,是不能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进行核算,但是选择之后36个月之内不能变更,并且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就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增值税的计算方法,这个方法其实和原来营业税的计税方法差不多,只是按照增值税原则做了一些调整。

说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增值税的销项计算部分,我们谈一下股权投资基金的销项是怎样的情况。营改增之后,对于股权,因为我们这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它可能主要的业务是买卖股权。对于一些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现在其实没有明文规定。之前在营业税的时候,其实在财税【2002】 191号文件里面明确的规定对股权转让是不征收营业税的。

目前这方面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还有我们克强总理也强调,这次营改增是不能增加税负的。那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股权的转让应该还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这个不征收增值税,我们也和税务局的一些领导有过沟通,基本上虽然说没有明确的文件,但是大家都比较认同这一块还是不征收增值税。

当然,我刚刚说股权转让不交增值税可能是一个纯股权转让的这样情形,是直接转让给企业的这种情况,没有通过比如说新三板之类的这种交易平台。因为对于新三板,比如说股权基金在退出的时候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各个地方是有不同的做法。据我了解,上海可能还是要征收增值税的。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你股权是通过新三板进行转让,它具有了一个金融商品的属性,那么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目来征收增值税的。

好的,那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进项部分,进项部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来说应该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因为进项都是一些日常我们经营当中遇到的,比如可能要购买固定资产,或者是购买的办公楼,这属于不动产。那也有可能购买了一些办公用品,或者是租赁的办公场所,或者是水电费,以及我们需要采购的一些法律、会计,或者是税务、咨询等这些方面的一些服务,它也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标注的进项税额我们是可以抵扣的。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契约型基金的增值税的处理。对于契约型基金来说,我们在税法上因为采用的是纳税主体这样一个征税原则。就是说你如果有一个纳税主体,比如说你是一家公司,或者是一个合伙企业,或者是个人,那么我们是可以征收增值税的。那如果你是一个契约型的基金,比如说我们几方,通过这种基金合同的形式,我们现在没有确认它为纳税主体,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来讲,它是不缴纳增值税。

但是大家注意,我这里面讲的是基金公司本身,不包括管理人和一些投资者。管理人和投资者的这个税收问题我们将会在下面介绍到。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基金公司的所得税的处理。

作为公司型的基金来讲,它其实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它跟一般的公司缴税的方式是一样的。所以我们这里就不做过多的一些阐述。契约型基金我刚才也提到,它不视为一个纳税实体,所以它是不交所得税的,我们主要介绍合伙企业的,就是合伙制基金的一些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作为一个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那么,这里大家注意一下,这个“先分后税”,并不是先分配然后再交税,这个分是按照一个计算的原则进行划分,比如说我今年这个合伙企业,今年这个年度有一些经营的所得,那么,就将这个所得按一定的比例划分来交税。

它文件的原文是这样,前款所称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就是你如果分配了一部分,那你对于没有分配的,当年留存的部分也要申报相关的所得税。对于合伙企业来讲,上海市现在是每个纳税年度的次年3月底之前,要进行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的类似于汇算清缴,他也是按照一些具体的一些扣除标准,比如说有一些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啊,跟企业所得税类似的扣除方法进行汇算清缴,清缴完之后才到5月份底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有一个先后关系。

具体的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大家可以看一下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65号,这是主要的个人独资和合伙的企业的计算方法的文件。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基金管理人的税务处理。基金管理人可能是公司制的,也有可能是合伙制的,也有可能是个人。管理人主要的业务收入可能包括一个投资分红,然后还有每年的一些管理费,这个管理费可能按照一般惯列是募集金额的2%来收取,还有一部分是超额的一些分成收入,可能流行的是按照超额的20%进行提取。此外,可能还有一些咨询的收入。

从所得税的角度来看,管理人如果是公司,那按照我们前面介绍的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和一般的公司没有什么区别。如果是合伙企业,那就是按照先分后税的这样一个原则,把所得按照合伙企业每年做一个汇算清缴之后,然后把类似的利润实际分配,或者没有实际分配的划到合伙人的他们那边,然后在合伙人那边直接交税了。

这里可能有一点比较重要的地方是个人作为管理人的情况下他取得的一些分红,合伙企业的一些分红收入是如何交税的。这一点全国各个地方的规定不太统一,国家税务总局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基本上有两种缴税方式,一种是按照20%,股息红利,或者投资收益这样来交所得税。还有一种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就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5%到35%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块我们会放到后面,在投资者的税务的部分还会详细的讲到。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管理人的一些增值税问题,作为一个基金的管理人,他可能主要的业务收入,我们刚刚提到就是按募集总金额的2%收管理费。对于这一块来讲,如果说是公司和合伙,那他是要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如果说个人作为管理人,他是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的。

如果说收入里面有一部分是咨询收入的话,那么也是按照6%,或者是小规模3%这样一个比例来缴纳增值税。另外一块比较重要的收入是收益分成,就是我们刚刚提到的按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针对这一块增值税怎么处理呢?其实也是有争议的。主要在于对这个收益的定性上,就是这个收益是属于我们的投资收益,还是属于我们因为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服务的收入。

那对这一个性质认定的不同,会导致我们的税是不一样的,如果说是投资收益,那是不缴纳增值税的,只缴纳所得税。如果说是类似于服务、劳务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在这里我建议各个公司,可以把我们收益的形式写成从会计处理到我们的合同签订上都不要体现服务性的这样一个概念,而是体现为投资收益的这样一个概念来处理。

接下来我们看基金投资者的一些税务处理。基金投资者包括一些机构和个人。这里面涉及到的收入包括一个转让的收入和一个持有期间的收益,涉及的税种包括所得税和增值税,我们这里面讲的是私募基金,对于公募基金来说,比如说我们之前的开放式,或者封闭式的证券投资基金,应该指的是一些公募基金。根据财税【2008】1号和我们现在的营改增【2016】36号文基本上可以确定,对于公募基金的相关投资的一些收入它是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的。

现在我们私募基金能不能参照刚才说的那两个文件,其实这一块是不明确的。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就是因为我们《证券投资基金法》是在2015年修改。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之前,基本上我们都是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所以我们刚刚说的这个【2008】1号和之前2002年,2003年的一些文件都是参照公募基金,以他们的性质来认定的。但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了之后,因为私募基金也是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这个概念,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样的解释也是有道理的。就是从《基金法》的一些修改,然后可以适用税务政策,但是主要是税务政策的修订没有跟上《基金法》修改的这样一个进程。现在实务当中的处理,我们也和一些主管的税务机关有过沟通,一般税务局可能从自己审慎的角度来考虑,这一块还是不能让私募基金享受这些之前的税收政策的优惠。

所以,我接下来讲的这部分其实是没有参照我们公募基金的一些税收优惠的,就是假设我们这个都是要交税的情形下的一个出发点。如果说是我们投资者投资的基金是一个公司型的基金,我们取得的就是一个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这个指的是分红。如果说我们是把公司的股权转让了,可能就是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它是由支付方进行代扣代缴的,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我们要自行申报,税率也是20%的。

下面我们看一下投资于合伙企业的这样一个基金,如何缴税?如果说是法人合伙人,他取得的收入就是按照25%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红的一些税收政策,各地执行不一,刚刚前面也提到了。

各个地方对这块的税收政策可以大概划分为两个派别,一个是北京和天津他们的政策比较像,另外可能是上海、深圳、重庆的比较像。北京的是说,如果是个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都是按照20%的比例来缴纳所得税。上海是区分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一般合伙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GP,GP按照上海的政策- 沪金融办通【2008】3号,如果你是GP,执行有限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他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就是5%到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个人所得税,对于有限合伙人,就是说没有承担执行和合伙任务的,这样的有限合伙LP是按照20%,按照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目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我们投资的是契约型基金,因为契约型基金本身不是一个纳税主体,他也没有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然后如果是个人投资者的话,从私募基金这里有一些投资的收益,这个是没有扣缴义务人的,那是按照规定是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也可以看到很多理财产品的合同里面都会有这样的一条规定,就是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申报,基金不负责扣缴,所以实务当中也是这样操作的。

最后第五部分,我们来看一些相关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其实主要分成两块。第一块是一个注册地的税收返还。另外一块是税收政策上的一些规定。先看税收返还,税收返还其实并不是一个税收政策上的优惠,它是一个地方政府、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它目前来看可能地方补助的力度比较大的可能是新疆,或者西藏。西藏的财政和我们这里有点不一样的,我们比如上海每年要向中央交税的,西藏本身是不向中央转移财政收入的。

就因为西藏地区可能地方的一些税收政策的自主权比较大,所以税收优惠的力度可能也比较大,目前我们之前跟西藏的公司有联系过,现在比较优惠的一个税率是这样的,如果是企业,很可能在那边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是按15%,同时地方还有一些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返还,有一部分园区所得税的综合税率最后算下来可能会只有9%。

对于合伙企业,西藏如果注册也是采取先分后税的政策,然后对于地方财力,就是你交的个人所得税,或者增值税总额的50%是给予返还的,这个是西藏的一个比较优惠的财政返还。那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来看,关于私募这一块,主要就是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税务规定。

按照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如果是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合伙人应该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不足抵减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当然,这里说的创业投资企业有一个相关标准,具体大家可以看我们财税的【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1号,里面有详细的规定。然后,对于证券投资类的企业,就是我前面提到的,可能有一些公募基金的一些相关的税收优惠,具体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大家觉得可以适用这个政策的话,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尽量参照相关的一些税收优惠,来实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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