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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 飞 谈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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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股权投资的财税处理
企业在扩展业务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股权投资活动,本期针对企业进行对外股权投资时,可能涉及到的所得税问题进行整理分析,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投资亏损的确认,以及减资撤资及可转债模式下所得税的处理。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与确认投资收益
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就要先涉及到会计处理中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
为什么这个如此重要?我们可以先看个案例:
雅戈尔持有中信证券的股票,并在2018年3月份增持,比例由4.99%到5%,公司就认为应当不再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而应当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并以权益法确认损益,这样的好处是能把持有中信证券股票的收益(9.3亿元)计入雅戈尔的当期损益,从而使其当期利润增加9.3亿。
但会计师(立信)却不这样认为,认为增加这0.01%的股权不足以构成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仍应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此这9.3亿不能计入当期损益。
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资成本,受资企业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一般不做调整。权益法注重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只要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了,投资企业也随之进行调整。具体如下图所示:
会计政策 |
被投企业是否分配股利 |
||
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属于以下哪种情形? |
是 |
否 |
|
不超过20%,没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注1】 |
成本法 |
确认投资收益 |
不确认投资收益 |
20%(含)-50%(含)之间,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
权益法 |
确认投资收益 |
确认投资收益 |
50%以上,能单独控制或并表 |
成本法 |
确认投资收益 |
不确认投资收益 |
【注1】:是否在被投资方董事会拥有董事席位通常是判断是否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关系的重要标志之一,但并非绝对条件。有些情况下未派驻董事但拥有派驻董事权力可能也具有重大影响关系,有些情况下派驻董事但影响甚微可能并不具有重大影响关系。此类职业判断不可仅仅根据某一迹象直接得出结论,需要结合被投资方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分析判断。
二、如何确认投资损失
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但必须有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如果是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如果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三、减资或撤资
如果股东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原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企业所得税撤资同个人所得税撤资的缴纳方式不同。
举例说明:
股东对某企业的投资是100万,现通过减资方式收回200万,被投企业还有50万未分配利润,则股东应交的企业所得税=(200万-100万-(50万*50%))*25%=18.75万。扣掉25万(50万*50%)是因为两者都是公司,如果都是居民企业,则股息分红是免税的。
四、可转债(混合性投资)
以可转债方式进行的投资,如果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属于税法意义上的混合性投资,被投资企业所支付的利息,作为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投资方所收到的,属于利息而非股息,应在当期交税。如果被投资企业以后赎回全部投资款的,则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方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如果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需视情况而定。如果只是借款,则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税务是门实践性艺术,上述我们所提的税务建议、税收筹划仅仅是对于相关原理的介绍,不构成具体的税务筹划建议或避税措施,企业切勿生搬硬套。企业需要聘请有经验的顾问来安排税务事宜。会计师相比律师而言在财务上有优势,但税务筹划往往是与投资结构、融资结构、交易结构紧密结合的,而交易结构又是律师的强项。因此企业应聘请既懂税务、又懂财务又有丰富并购经验的律师,和投行、会计师、评估师等机构共同完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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