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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执行法院是否可以执行学校教育设施和教育用地?

2022-12-27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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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门囚徒

 

裁判要旨

豁免执行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对教育用地或教育设施豁免执行,学校应以学校的财产包括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负担其债务。

案例索引

延边科学技术大学、延边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案》【(2021)最高法执监58号】?

争议焦点

执行法院是否可以执行学校教育设施和教育用地??

裁判意见

高法院认为:本案焦点为:一、延边科大与恒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已经履行完毕;二、执行法院根据恒达公司的申请所采取的强制执行行为是否错误。

一、关于延边科大与恒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已经履行完毕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予以审查处理。其中,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执行外和解。执行外和解协议不能自动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当事人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恒达公司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向延边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延边科大在执行过程中以双方自行达成的《协议书》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协议书》的效力及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进而确定是否终结执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达成协议后并未在相关部门进行股权转让或变更登记,且延边科大合作办学项目已被终止,上述协议客观上已无法履行,据此可认定延边科大没有实际履行该协议,延边中院裁定驳回延边科大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执行法院是否可以执行学校教育设施和教育用地问题

豁免执行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对教育用地或教育设施豁免执行,学校应以学校的财产包括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负担其债务。根据吉林两级法院查明的事实,2018年6月5日,延边大学和金镇庆终止了双方签署的所有合作办学协议(包括补充协议),即终止延边大学和金镇庆双方运营合作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延边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该学院即延边科大。在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没有影响社会公益设施使用的情况下,延边科大应以其财产负担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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