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广东高院丨因违约而加速到期的债务是否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情形?

2022-07-15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法盛金融投资

       致力于分享金融与不良资产、投融资并购、房地产与城市更新、基金资管、资本市场、公司纠纷、税务筹划及疑难案例等干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经到期的债务是否包括加速到期的情形呢?

 

案件基本情况

(2019)粤民终639号


案件人物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云海通讯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件经过

2015年4月29日,云海公司(借款人)与广州银行深圳分行(贷款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每期还款金额、付息日、终止或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等内容。
2016年3月10日,云海公司向广州银行深圳分行出具《申请书》,载明“我司深圳市云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因资回笼较充裕,现特向贵行申请提前还款400万元”。随后于4月1日向广州银行深圳分行还款4005873.09元。
2016年10月19日,广州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云海公司偿还本息29000000元,案号为(2016)粤0304民初23997号。
2017年1月11日,一审法院受理了深圳市汉古风科技有限公司对云海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法院观点

根据广州银行深圳分行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及云海公司管理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撤销云海公司2016年4月1日向广州银行深圳分行支付200万元款项的行为是否正确。
云海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广州银行深圳分行提前还款4005873.09元,一审法院认定4005873.09元中的400万元为本金,5873.09元为利息。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方式为“按月结息,付息日为每月的20日,最后一次付息日为合同到期日;贷款发放后每半年归还本金1000000元,到期归还剩余本金”。本案中,第一笔贷款发放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其第一期本金还款时间应为2015年10月30日,第二期本金还款时间应为2016年4月30日,第三期本金还款时间应为2016年10月30日。即按合同约定,云海公司偿还的400万元本金的到期时间分别为2016年4月30日到期100万元、2016年10月30日到期100万元、2017年4月30日到期100万元、2017年10月30日到期100万元;云海公司偿还的5873.09元利息的到期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本案中的400万元本金还款时间为2016年4月1日,显然是提前还款。2016年4月1日并非付息时间,因此,5873.09元利息亦是提前还款。
云海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日期为2017年1月11日。因此,在2017年1月11日之前到期的有本金200万元、利息5873.09元,云海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仍未到期的有本金2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云海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广州银行深圳分行提前还款4005873.09元,其中200万元在2017年1月11日云海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仍未到期。一审撤销云海公司2016年4月1日向广州银行深圳分行支付200万元款项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并无不当。广州银行深圳分行主张其通过提起诉讼行使合同解除权,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已于云海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前提前到期,本院认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并不包括因违约提前加速到期的情形,且广州银行深圳分行在另案起诉时只是要求云海公司偿还本息,未主张解除合同,诉讼请求已扣减云海公司提前清偿的款项,广州银行深圳分行亦未起诉主张200万元借款提前到期,故广州银行深圳分行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一、撤销云海公司2016年4月1日向广州银行深圳分行支付2000000元款项的行为。二、广州银行深圳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海公司管理人返还2000000元。三、驳回云海公司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评析


本案中,广东高院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认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并不包括因违约提前加速到期的情形,并且广州银行深圳分行没有主张过解除合同,广东高院对该行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精神是为了追求公平清偿债权债务,让各债权人的债权尽可能得到清偿,提升整体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如若加速到期被允许在破产程序中使用,那么日后个别债权人在交易合同中设置加速到期条款,则可以达到获得个别全额清偿的效果,而按破产程序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能分配到的金额就变小,甚至是无,这将使得债权人之间出现个别债权人债权受偿金额高,个别债权人债权受偿金额低的两极情况,破产程序的设定则丧失让整体债权人债权都能得到清偿的意义。故笔者认为,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加速到期的债务的行为,管理人是否能申请撤销的问题,法院从维护整体债权人的利益角度审理,会更符合破产程序的设立初衷。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信息,除署名外,均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或机构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