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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优先权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一、司法实务观点变化
二、关于例外情形的讨论
三、小结
第二部分 参与分配、分配方案异议与异议之诉
一、概述
二、参与分配、分配方案异议、异议之诉的适用范围
(一)针对企业法人能否适用参与分配,存在重大争议和变化
(二)针对企业法人的分配方案,能否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存在争议
(三)针对“案款分配方案”,能否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存在争议
第三部分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裁判规则
一、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一)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只处理实体问题,不处理程序问题
(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不解决执行依据错误的问题
(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限于原异议范围
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裁判思路
(一)《民诉法解释》的原则性规定
(二)执行费用的具体范围
(三)优先权的类型及顺位
(四)优先权的具体范围
(五)普通金钱债权的具体范围
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判决方式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问题
一、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资格
二、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
三、分配方案异议、异议之诉期间是否停止分配
四、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主体
优先权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一、司法实务观点变化
二、关于例外情形的讨论
(一)最高法院层面
三、小结
一、概述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系对执行分配方案的诉讼救济路径,与参与分配、分配方案异议制度相衔接。目前,针对参与分配、分配方案异议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并无法律层面的直接规定,系通过司法解释建构起相应的制度体系。
1.首次提出参与分配。1998年颁行的《执行规定》第90条-96条,首次构建了执行阶段的参与分配制度。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2.首次提出分配方案异议和异议之诉。2008年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五、二十六条,首次构建了分配方案异议和异议之诉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此后,2015年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至五百一十六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参与分配、分配方案异议和异议之诉的相关内容。后经2020年、2022年两次修订,仅条文序号发生变化,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为便于理解,我们将参与分配、分配方案异议和异议之诉的基本流程图示如下:
二、参与分配、分配方案异议、异议之诉的适用范围
结合原《执行规定》第90条、《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参与分配的制度目的在于解决公民、非法人组织破产制度缺位情况下,平等保护债权人的问题。因此,狭义的参与分配制度要求被执行人应当是“公民或非法人组织”。但实务中,囿于企业法人破产路径有时并不顺畅,且执行阶段对于是否符合“资不抵债”很难作出准确判断,导致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也有启动执行分配的客观需求。因此,对于企业法人能否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存在广泛争议。
(一)针对企业法人能否适用参与分配,存在重大争议和变化
注释:
[1]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5.案外人基于特殊担保物权形成的优先受偿权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对执行标的处分行为的,除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驳回异议,告知其直接就抵押或质押等担保物的变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但该处分行为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
①导致案外人享有的质权、留置权丧失或者可能减损抵押物价值的;
②导致案外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受到实质性损害的。
[2] 《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解答》4.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请求排除执行,是否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意见:案外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可以排除执行,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说明:案外人的优先受偿权仅影响受偿顺序,不影响执行标的权属,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当在执行分配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另行主张权利。
[3] 《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版)》十七、对同一不动产所涉及的抵押权、建设工程优先权、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和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应如何确定保护顺位?
案外人认为其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不动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一般应当在执行分配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或者依法另行提起诉讼;案外人认为其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不动产享有抵押权的,一般亦应在执行分配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或者另行提起诉讼。
[4] 《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三、案外人以具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答:案外人以对执行标的具有担保物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法定优先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鉴于法定优先权仅影响受偿顺序,不属于排除执行的事由,一般应告知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或者分配方案异议程序解决。
[5] 例如(2021)豫民终1047号、(2019)最高法民申3207号、(2019)冀民终957号、(2019)内民终408号案件。
[6] 31.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7] 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8] 第六条: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9] 第二十八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10] 例如(2010)执复字第13号案件。
[11]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12] 第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13] 6.案外人以其对特户、封金、保证金享有质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案涉账户或款项的查封、冻结措施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不予支持。
但案外人以其对特户、封金、保证金享有质权为由,请求实现质权并要求解除查封或冻结措施或者请求不得扣划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支持:(1)案外人与出质人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2)出质人已经开设专门的保证金账户;(3)该账户内资金已经移交给案外人实际控制或者占有;(4)该账户有别于出质人非保证金业务的日常结算账户。
[14] 7.案外人以其对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到期债权)享有质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冻结或不得强制执行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因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判决不得执行该应收账款债权:(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2)该质押合同签订于案涉债权被查封或冻结之前;(3)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订立质押登记协议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4)案涉债权与登记的应收账款具有同一性;(5)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不存在恶意逃债以及规避执行情形。
[15] 8.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主张其对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投资者或发行人提供的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行权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在交收完成前享有质权,请求不得冻结或扣划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该质权有效设立的,应判决不得执行案外人享有的质权范围内的案涉财产 。
[16] 第二十三条: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留置权、且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履行债务宽限期尚未届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执行标的处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7]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18] 参见司伟:《担保物权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资格及其类型化思考》,载于微信公众号“法盏”,2022年8月1日。
[19] 例如(2021)鲁民终1977号案件。
[20] 例如(2021)鲁民终1977号、(2021)鲁民终2241号、(2021)辽民申6637、(2020)桂民终1953号案件等。
[21] 第五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22] 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条认为: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不得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普通债权人申请对企业法人财产参与分配的,应征求其意见,建议其同意移送破产审查或者直接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债权人坚持申请参与分配的,不予支持。
[23] 一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当事人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答: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当事人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由执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处理。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当事人对清偿的先后顺序或者对与执行依据无关的债权数额等提出的异议,属于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理;当事人对执行依据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执行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24] 第一百七十五条:他人申请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分配程序发放执行款;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执行费用的,应当制作分配方案,但是被执行人有其他便于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分配申请人债权的除外。
[25] 第一百八十二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请求变更分配方案;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该诉讼的,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没有争议的执行款应当及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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