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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2021年8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破申365号《决定书》,决定对广州市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晋新公司”)进行预重整,并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粤01破申365号《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指定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晋新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全面负责预重整工作。
鉴于晋新公司存在重整的价值及可能性,为维护晋新公司运营价值、实现资源有效整合,现管理人向社会公开招募预重整投资人,以推动和保障晋新公司完成重整。
一、晋新公司基本情况
(一)晋新公司基本工商信息
1.名称:广州市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曾用名:无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27524H
3.注册号:440101400031577
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5.法定代表人:张昆
6.注册资本:826.1万美元
8.成立日期:1995年09月01日
9.经营状态:吊销,未注销
10.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2-12号朝晖商业中心237--239
11.股东(主管单位):香港新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0%;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总公司(现更名为“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广州市建筑置业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显示无持股比例,现更名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12.经营范围:在天河区林和西路以西广州体院内地段开发、建设、销售及出租管理商品房
13.登记机关: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晋新公司主要资产(最终以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为准)
晋新公司名下主要资产系中水广场项目,即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以西广州体育学院内4358平方米土地内上盖的78008平方米建筑物。据了解,中水广场项目目前工程主体结构封顶,从2003年最后一次停工至今,未通过验收。
中水广场位于广州市林和西路西侧,北邻广州市火车东站,南靠中信广场、天河北路,属于广州市CBD的核心区域。
二、报名材料
(一)意向投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报名时需提供原件审核;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名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审核(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受托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通信地址、授权范围);
(四)意向投资人股东会同意参与晋新公司重整投资的决议原件;
(五)意向投资人的主要业务(业绩)情况和2017年-2020年及2021年上半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主营收入、净利润、现金流等);
(六)资信证明及履约能力证明(主要为银行存款证明、主要资产权属证明、投资资金来源证明等);
(七)意向投资人出具的无较大到期未清偿债务,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惩戒对象,承诺相关保密义务等的《承诺函》(详见附件1);
(八)参与重整投资意向申请书(包括基本工商信息、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历史沿革、组织架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与资金实力说明、与债务人的产业关联性及经营管理经验和优势(如有)、投资人以往参与重整投资或企业并购的经验(如有)等;如为联合体的,需说明各主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并承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承诺函》(详见附件2);
(十)《送达地址确认书》(详见附件3);
上述报名材料应当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章。
三、招募流程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17时止;
2.报名地点: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71号5121室;
3.联系人:陆小姐,联系电话:020-37697878/18566471568;
4.电子邮箱:jinxinycz@126.com ;
意向投资人于报名截止日前,将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密封的报名材料(指上述要求意向投资人报名时需提交的资料)壹式叁份,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的方式提交至管理人,同时发送报名材料电子扫描件至管理人的电子邮箱。
(二)资格审查、保证金缴纳和签署保密承诺函
1.管理人在实际收到意向投资人报名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对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前述资格要求的,管理人会出具资格入围通知书。
2.已报名的意向投资人应于收到资格入围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缴纳尽调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至本管理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并签署《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4)。
3.意向投资人收到资格入围通知书后未缴纳尽调保证金,但该意向投资人按本公告的规定按期缴纳投资保证金并提交《预重整方案》的,可继续参与后续的投资人遴选。未缴纳尽调保证金但缴纳投资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视为该意向投资人认为无需对晋新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同意按晋新公司现状进行投资。
(三)尽职调查
1.意向投资人缴纳尽调保证金和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可开展尽职调查,管理人将予以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或实地考察所需的费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2.尽职调查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5日17时;
3.意向投资人完成尽职调查后,根据自身的商业判断及法律风险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参与晋新公司投资人遴选。如意向投资人有投资意向,拟继续参与晋新公司投资人遴选的,应于2021年10月27日17:00时前向管理人指定的收款账户缴纳投资保证金1000万元(已缴的尽调保证金可等额折抵投资保证金,剩余部分仍须按期补足)。未按规定缴纳投资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丧失参与预重整投资人遴选资格。
(四)提交《预重整方案》
如意向投资人拟继续参与晋新公司预重整,应在2021年11月3日前向管理人提交不可撤销的《预重整方案》,预重整方案壹式叁份,密封后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的方式提交至管理人,同时发送预重整方案电子扫描件至管理人的电子邮箱。预重整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意向投资人以及拟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和主体资格、同类项目经验;
2.拟投资金额、资金来源、资金注入方案;
3.具备可行性的项目续建/重建方案、销售方案(意向投资人应承诺对晋新公司开发的中水广场项目进行续建/重建直至通过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4.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
5.投资方案涉及调整出资人权益的,意向投资人应当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充分说明;
6.意向投资人认为需要陈述的其他事项。
(五)投资人遴选
管理人对在指定时间内缴纳投资保证金和提供预重整方案的意向投资人中进行遴选,择优确定。通过遴选的意向投资人,将进入实质性磋商。
如管理人初步遴选确定的意向投资人所提交的《预重整方案》通过表决,意向投资人应于《预重整方案》表决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指定的收款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0万元(已缴的投资保证金可等额折抵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仍须按期补足),该保证金不得要求提前返还,后续该意向投资人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可直接用于冲抵最后一期重整投资款。
(六)其他说明事项
1.已缴纳投资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必须按期向管理人提交《预重整方案》,如未能按期提交的,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
2.意向投资人未按期缴纳履约保证金,视为放弃预重整投资人资格,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管理人有权重新组织投资人遴选;
3.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后,无投资意愿,未缴纳投资保证金的,管理人将于投资保证金缴纳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尽调保证金至意向投资人的原付款账户;
4.意向投资人提交《预重整方案》后,未被选定为预重整投资人的,管理人均于遴选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资保证金至意向投资人的原付款账户;
5.意向投资人被选定为预重整投资人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则管理人自收到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重整申请裁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至投资人的原付款账户;如预重整转入重整程序,意向投资人正式成为重整投资人的,则预重整阶段缴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重整阶段的履约保证金。且管理人有权要求其补充缴纳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增信措施,待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保证金自动冲抵最后一期重整投资款;如果意向投资人在被确定为投资人后自动放弃或因其自身原因不再继续参与重整的,其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由此给晋新公司及管理人等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且,管理人可重新招募投资人。
6.管理人有权根据招募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时间。
四、特别申明
(一)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引入预重整投资人,本次招募以公开的方式进行,接受各方的监督。本公告之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平等适用,具有相同效力。
(二)本公告的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承诺或保证,本公告所述信息并不当然替代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资格预审通过的意向投资人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及缴纳尽调保证金后,可以对晋新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详细了解晋新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审计评估情况、债权申报审核情况等。
(三)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的,视为同意对晋新公司进行投资,相关投资风险自行承担,意向投资人签订《保密承诺函》后严重违反本公告有关事项和权利义务安排的,管理人对其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本次招募接受联合体报名。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的,联合体中应至少有一个投资者符合上述所列资格条件。并应提交联合体投资协议,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共同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报名、投资、实施等阶段的主办、协调等工作。
(五)如出现影响晋新公司预重整的重大事项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管理人可以中止或撤回本招募计划,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六)本公告系要约邀请,不属于要约,不具有要约的法律效果。
(七)本公告由管理人编制,解释权属于管理人。
广州市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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