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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到底要交多少所得税?

2018-09-20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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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

作者:刘子炜

写在前面

2018年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陈小澎在《关于建立公平、统一、中性的私募基金税收政策的提案》中提到,需要从三个方面完善私募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体系:

一是对符合投资管道条件的各类私募基金给予税收穿透待遇。

二是为防范各类避税行为,建议由基金管理机构统一为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是为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改进公司型创投基金所得税抵扣政策。

由此可以看出,随着私募行业的发展,国家对于私募所得税问题开始逐步的重视。

在目前情况下,由于组织形式的不同,私募基金面临的税收政策也各不相同。这也就导致了部分组织形式的私募受到了冷落,而其他组织形式的私募却又异常火爆,使得其中隐藏着大量的税务风险。

总的来说,当下在税务局还没有完全做出改变的时候,作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资者,最重要的还是了解和掌握现时的制度。

本文接下来便针对私募基金的所得税进行一个分析,如有错误欢迎指正。

精简版概要图

                                        

本文纲要

一、所得税纳税主体

二、不同私募形式下的所得税缴纳情形

三、所得税额的计算

四、计算举例

五、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六、私募所得税的比较分析

七、总结

   

一、所得税纳税主体

众所周知,所得税是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而对于私募基金而言,按照组织形式来划分,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同时不同的组织类型也会导致其法律地位及纳税主体的不一样。

(一)公司型私募基金

对于公司型的私募基金而言,主要是以其公司法人为主体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于投资者和私募管理公司而言,也需要根据实际的纳税主体情况,按照不同的税率,对其应纳税所得部分缴纳所得税。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对于有限合伙型的私募基金而言,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所以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不作为纳税主体,其应税所得会在投资者层面要求缴纳所得税。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有限合伙型的私募基金中很可能会充当GP一职,所以除了充当管理费的纳税主体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要按照自身情况,对其分红收益缴纳所得税(第三方管理的私募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只按照管理费所得部分缴纳所得税)。

(三)契约型私募基金

对于契约型的私募基金而言,由于被认定为是资管产品,所以不会作为纳税主体缴纳所得税,其投资收益主要还是由投资人按照其自身的纳税主体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不同的是,基金管理公司不再作为产品收益方,而仅仅作为管理费的纳税主体对其应税的管理费缴纳所得税。

二、不同私募形式下的所得税缴纳情形

由于所得税的计税方式与增值税不同,所以在细化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情形的时候,需要从三个不同的主体来看。

(一)  公司型私募基金

1、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需要以基金的方式作为资金的载体,通常需要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后,交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所以我们将私募管理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来进行所得税的纳税分析。

在公司型的私募体系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主要有三类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股息红利、管理/咨询费、股权转让所得收入

管理/咨询费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的日常收入,毋庸置疑的需要按照2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而与其他两类私募基金不同的是,在股息红利方面,由于通常私募管理公司也是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东之一,所以存在着两种征收税率,分别是25%和免税。

关于免税的规定主要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第二小点关于居民间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认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是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所以在该投资被认定为是居民间企业投资时,需要投资与被投资企业同时满足居民间企业的认定条件。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这也就是说如果这项投资中存在着中间人或者属于间接投资的范畴,那么其股息红利的收益需要缴纳所得税。另外第八十三条还将持有上市流通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排除在了免税的范围之外。

所以总的来看,在私募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一家公司型的私募基金的时候,其所取得的投资收益要被认定为是免税的股息红利必须得同时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

由于目前“明股实债”的投资逐渐增多,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应对这种明为股权项目却实为债务投资的情形,在2013年7月15日颁布了《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41号公告)。41号公告中明确指出企业在进行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的时候,需要对于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进行认定,一旦满足公告中表述的特点,就需要按照“利息收入”进行确认,并足额缴纳所得税,税率为25%。具体五个条件如下: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相关投资方并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名为股权投资,实际是按照合同相关规定进行的债务性融资)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带有回购条款或者兜底协议的股权投资,实际情况下由于回购条款或者兜底协议的存在,投资人的本金可以得到保障,投资过程中也无需承担任何投资风险)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在被投资企业出现破产清算情形的时候,投资方可以按照债权进行优先清偿,对于投资方来说,并不按照其投资的份额相应的拥有被投资企业的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可能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中不存在持股行为,无法按照股东来进行认定)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在这种明股实债的投资中,投资方通常是不会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的,但是如果投资方对于资金的投向有自己的要求,可能会在条款中对被投资企业有限制。)

这里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根据41号公告的规定,混合型投资需要同时满足这5个条件才会被认定为是利息性质的收入,从而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但其实就实际情况来看,很多投资条款在设计的时候,为了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是“明股实债”,通常会再私下签订抽屉协议或者通过条款的巧妙设计,避开同时满足上述五种条件的情形。虽然这样做可能可以有效的规避部分所得税,但是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可能面临的罚金和补税就不止一点半点了。

最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作为被投资的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东时,在退出的时候,通过股权转让的所得需要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投资者

这里所指的投资者主要是指公司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具体细化来看,投资人主要分为两类:自然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

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而言,在获得股息红利分红的时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在退出的时候,自然人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其转让所得需要按照20%的所得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法人投资者而言,其股息红利的收入依旧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41号公告,进行相应的审核,只有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才能纳入免税的范畴。另外法人股东在退出时,其股权转让所得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存在着一个税收优惠政策:87号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3、 公司型PE基金

公司型PE基金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在投资运作和抵抗投资风险上都有着天然的优势,但是在所得税方面却存在着双重纳税的问题。

从上图可以看出,PE公司在进行投资的时候,对其投资收益进行认定,除去可以免税的部分,证券交易及股权交易所得,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在退出的时候,股权转让所得也应当按照25%的税率缴税。与此同时,如果公司型PE对股东分配股息红利,那么这些分配的红利也需要按照前文所述的标准,由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目前克服双重纳税的方法主要还是集中在联合或收购一家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或者直接从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项目。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1、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从实际备案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组成形式来看,私募管理公司的存在往往会有两种。一是作为有限合伙型私募的GP进行基金的管理,另一种则是作为第三方对私募基金进行管理,GP由其他投资人担任。

通常情况下为了对管理人的管理活动进行约束,避免其做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在设立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时候,会要求管理人充当GP一职。在管理人作为GP的时候,私募管理公司所涉及的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收入主要就源于三个方面:分红收益、管理/咨询费和合伙份额/股权转让(退出)所得。

由于有限合伙型企业并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所以在所得税确认的时候,需要通过“先分后税”的原则,由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进行缴纳。在通过“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算出管理人的应税所得后,私募管理公司需自行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该基金决定进行清算或者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出让基金份额,那么该股权(退出)转让/份额转让所得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作为GP的私募管理公司相比,提供第三方管理咨询业务的私募管理公司的应税收入来源相对单一,主要是管理/咨询费。但不论是作为第三方还是GP进行管理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咨询费方面的收入都应当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投资者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LP,我们主要还是从自然人和法人两个角度来分析在有限合伙型私募下,他们分别的所得税缴纳情形。

与私募管理公司取得分红收益的情况相同,投资者也需要对投资收益经过“先分后税”的分配后,再由每个不同的LP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所得税。因此自然人分红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确认,并按照20%的所得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则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合伙企业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所以我们认为其也不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范围之内,因此在合伙企业对法人进行分红时,其分红收益还是应该按照84号文的规定,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来进行认定,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在退出的时候,由于不同地区对于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的认定不同,所以自然人LP在退出转让合伙人份额的时候存在不同的所得税征收税率。如果该股权转让所得被认定为是“财产转让所得”则需要按照20%的税率进行缴纳,如果根据国发[2000]16号文和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将其收益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进行征收,那么则适用5-35%的累进税率。

对于法人投资者来说则不存在这个问题,统一按照25%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上限为50人,所以在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存在有限合伙投资有限合伙的情形(突破50人的人数上限,不超过200人)。根据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所得税会穿透到最终投资者征税。即依旧会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分配,直至分配到符合纳税条件的个人或者法人手中。

3、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1月1日公布并生效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其中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缴纳所得税,并且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分配至每个合伙人,由合伙人按照其主体的性质,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先分后税”先分的是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应纳税所得额不是指合伙企业账面上的利润,而是指按照财税[2008]159号规定的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收入,包括了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的留存收益(利润)。而对于后税则是指按照合伙企业分配的原则,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分配后,由每个合伙人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

这里我们对于合伙制企业的分配原则做一个简要的图解: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往往在实践中,会存在着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将全部收益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的情形。但是在产品层面,根据目前尚有效的“新八条底线”规定,结构化产品应当遵守“同亏同赢”的原则,所以这种做法在目前来看并不可行。而在税务机关是视野下,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规定,合伙协议是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的。综合上述两种情况,可以看出,一旦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存在着将全部收益分配各部分合伙人的情况,不仅可能面临监管部分的审查,还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是违法行为。

在收益分配完成后,往往为了避免投资人忘记缴纳所得税的情况,对于自然人的投资者,有限合伙型的私募基金可以考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投资者而言,则需要在利润分配的时候对投资方有个说明,避免出现重复征税或者因为沟通的不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是偷税漏税的情况。

(三)契约型私募基金

1、契约型私募基金

契约型私募基金其实是一种信托式私募基金,属于代理投资的范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者三方通过契约合同相互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情况下,我们将契约型私募基金认定为是一种资管产品,所以在非实体课税的模式下,基金层面是不用缴纳所得税的。

2、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在契约型基金中,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往往是作为私募基金的设立者和管理者。与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的私募基金不同,在契约型的基金形势下,该基金本体不存在着法人的认定,更多的是作为一个募集资金,代客投资的产品存在。所以作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不存在股息红利、分红收益以及转让收益这一说法。其唯一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即是管理/咨询费,具体税率为25%。

3、投资者

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应税所得主要有两类,分红收益和转让收益,具体税率根据投资者主体的不同,按照上图的税率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契约型私募基金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类似,存在着所得税层面上的穿透概念。但是在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情况下,往往不对投资者的应税所得进行代扣代缴,需要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契约型的私募基金并不适用对于公募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个人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取得价差收入也必须要缴纳所得税。

三、所得税额的计算

由于所得税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所以我们分开来看两种所得税的计算方式。

(一)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低税率为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对于私募基金而言,企业所得税主要的优惠政策集中在“免税收入”部分

【免税情形】

对于私募基金而言,免税的情形主要出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    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投资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

【各项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详见《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优惠】

1、 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按照其投资额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 各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于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实施免税和减征政策。

5、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计算公式】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20%。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2)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所转让的财产不同有三种情况,这里我们只对个人转让股权应纳税额的计算进行简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这里的合理费用具体是指股权换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重要提示】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所以在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其他类型的私募基金有一定的区别。

根据前文所述,在国税函[2001]84号文的规定下,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的时候,根据国发[2000]16号文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时候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

自2011年9月起,根据财税[2011]62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照查账征收的标准,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年)扣除费用后,按照最新的税率表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投资者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要按照35%的税率征税。

注:由于不同地区的地方政策不同,所以像天津和北京等地,股权退出收益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

【部分地区税收政策】

北京:根据京金融办[2009]5号文的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上海:根据沪金融办通[2011]10号文的规定,在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中,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税率;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税率。

天津:根据津政发[2009]45号文的规定,在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自然人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所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四、计算举例

一个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今年在投资时获得500万收益将用于分红,其中包含另收到国债利息10万。基金管理公司(GP)、法人投资者A(LP)和自然人投资者B(LP)的协议约定分红比例为1:2:2,另外基金管理费为10万。

【基金管理公司】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其收入主要有两部分,500万的分红收益和10万的管理费收入。

(1)    管理费

10万的管理费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0*25%

约2.5万

纳税主体: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2)    分红收益

500万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进行分配,然后将属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部分的应税所得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由于国债的收益免征所得税,所以需要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分红收益-免税收入)*分配比例*税率

=(500-10)*1/(1+2+2)*25%

约24.5万

纳税主体: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法人LP】

对于法人LP而言,其主要的应税收入为分红收益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分红收益-免税收入)*分配比例*税率

=(500-10)*2/(1+2+2)*25%

约49万

纳税主体:法人LP

【自然人LP】

对于自然人LP而言,其主要的应税收入为分红收益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分红收益-免税收入)*分配比例*税率

=(500-10)*2/(1+2+2)*20%

约39.2万

纳税主体:自然人LP

五、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季预缴,多退少补。

企业需要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清缴费用。

如果是按月或季预缴的,需要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预缴。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存在两种情形: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纳税

对于自行申报纳税而言,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需要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需要在月末终了后15日内申报预缴;按季的则是在季末15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需要汇算结清。

除了这些情形之外,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所得时,需在取得所得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

对于代扣代缴而言,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需要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申报。

(二)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一般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如果登记注册地在境外,则按照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这里对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不作讨论)

个人所得税:

主要根据个人所在的企业单位、户籍或实际取得应税收入的项目所得地税务机关申报。

六、私募所得税的比较分析

在这里我们针对投资者的分红收益和退出收益简要列举了一个对比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由于公司型的私募基金存在双重征税的情况,在没有优惠政策的情况下整体的所得税负相对较高,所以整体备案的私募基金情况上来看,公司制的私募基金少之又少。与之相对的,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的私募基金则优势明显,不仅在所得税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而且在退出方面,也比公司制的基金便利,所以目前整体以契约型基金为主,有限合伙型为辅。

七、总结

从前文可以看出,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在投资私募基金的时候,如果金额较大且选择的是有限合伙型的私募,那么尽量选在像北京,天津这样的地区,这样在份额退出的时候,按照20%的税率会相比于5-35%的累进税率省去不少税务开支。

而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只要其投资收益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是“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那么在享受免税政策的时候,投资三种形式的私募基金的税负基本相当。所以更应该结合实际的投资经营情况、税收优惠政策等综合考虑采取哪种组织形式。

另外对于法人投资者在选择公司型私募基金的时候,其投资收益如果同时满足5个条件,被判定为是利息收入,则法人投资者应于公司型私募应付利息的时点确认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公司型私募则在同一时点确认为支出,其只要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就可以税前扣除。因此我们认为,如果在进行投资的时候,想要被投资的PE公司节税,那么可以让投资不被认定为是居民企业间投资,同时满足41号公告的5个条件,使得这部分支出PE公司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法人投资者想要节税,那么就按照要求符合居民企业间投资的认定条件,不同时满足5个条件,法人投资者即可享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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